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最新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2023/5/23~2023/6/1
考試日期:2023/9/2~2023/9/3

考試介紹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之職掌為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及國際標準全天候24小時對飛航於臺北飛航情報區(Taipei 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內之國內外軍民航空器提供一切有關飛航管制、飛航情報、航空氣象、航空通信、地面助導航設施等之飛航服務。

了解更多民航業務: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pSNgTmJaN0
(影片來源: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多媒體簡介)

考試簡介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主要分為三等及四等考試,分別為:三等考試:飛航管制、航務管理、飛航諮詢、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等6科別。四等考試:設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3科別。但每年辦理考試時所設等別及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任用,不一定每個類別每年都會招考。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90%,第二試成績占10%,但飛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80%,第二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由於民航人員相關業務需使用英語,如英語能力不足,工作執行發生困難,將危及飛航安全,因此,其考試成績之計算規定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60分、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60分、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又為確保飛航安全,並因應本考試錄取人員業務上之體能需要,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
其中飛航諮詢、航務管理、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等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各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詳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另108/3/28考試院有修正考試規則,三等「飛航管制」原應試科目「飛行原理」改考「航空運輸」,並新增該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民航局學科與術科檢定的規定;「航務管理」科別原應試科目「空氣動力學」改考「航空安全管理」,並取消應考年齡上限。

考試特色

一、要求外語能力,適合對外語能力有自信者報考

民航特考的工作雖為交通領域,但就讀交通相關的學生很少將民航特考視為目標,主因是英文和英語會話的比例偏高,較適合外文系的同學報考。

二、競爭者較少,錄取率較高

民航特考因報考人數較少,相對錄取率也偏高。為高普特考中相對錄取率較高的一項考試。

三、具挑戰性,薪資超高,是薪資最高的公職之一

以飛航管制而言,受訓後月薪即近6萬元,資深者甚至年薪可達200萬元,實為可列為高薪目標的公務人員。

待遇與薪資

公務人員的福利相當的優渥,除了穩定的調薪制度,亦可以透過升等考試向上爭取升遷的機會之外,另外還有子女教育補助、婚喪生育補助、急難貸款、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購置住宅輔助貸款,年終獎金和本人及眷屬公保及各項津貼等,此外若是進修還可以申請留職停薪等福利。此外,更令人羨慕的是,還有一筆退休金,一般而言,領退休金,每月大概可以領八成薪左右,活的越久,領的越多。

近幾年民航特考皆以招考三等為主,受訓期間,每月薪資大約4萬5000元,等通過訓練取得合格公務人員資格後,每月薪資約 6萬多元,其餘還有年終、考績與加班費等,年薪可達100萬元。

報考須知

  • 報名日期:每年5 ~ 6月份。
  • 考試日期:每年9月份。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 考試地點:考試地點僅設台北考區。順利考取後,主要分發單位為交通部民航局所屬單位。民航局目前共設有16個航空站管轄機場業務,包括由民航局直接督導之高雄國際航空站、臺北國際航空站、花蓮航空站、馬公航空站、臺南航空站、臺東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中航空站及嘉義航空站等9個航空站,以及由臺北國際航空站督導之北竿航空站與南竿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督導之恆春航空站、馬公航空站督導之望安航空站與七美航空站、臺東航空站督導之綠島航空站與蘭嶼航空站。並不是依照居住地分發,有可能分發到其他縣市的單位。
  • 報考資格:<p>► 一、本考試應考年齡限制</p> <p>(一)飛航管制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p> <p>(二)飛航諮詢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p> <p>(三)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p> <p>(四)航務管理科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在18歲以上。</p> <p></p> <table class="table_style"> <tbody> <tr> <td> <p>等別</p> </td> <td> <p>科別</p> </td> <td> <p>應考資格</p> </td> </tr> <tr> <td rowspan="5"> <p>三等</p> </td> <td> <p>飛航管制</p> </td> <td rowspan="2"> <p>一、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p> <p>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br /> 得有證書。</p> <p>二、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p> <p>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p> <p>四、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p> </td> </tr> <tr> <td> <p>飛航諮詢</p> </td> </tr> <tr> <td> <p>飛航檢查</p> </td> <td> <p><br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br /> 駕駛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p> <p>一、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br />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br /> 畢業得有證書。</p> <p>二、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p> <p>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p> <p>四、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p> <p>前項航空駕駛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br /> 完訓證明、大型航空器飛行時數累計達一千五百小時及大型航空器<br /> 飛航年資達七年。</p> <p>前項所稱大型航空器駕駛員機型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br /> 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及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br /> 之訓練機構或航空公司所出具之證明。</p> </td> </tr> <tr> <td> <p>航務管理</p> </td> <td> <p>一、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br /> 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br /> 畢業得有證書。</p> <p>二、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p> <p>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p> <p>四、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p> </td> </tr> <tr> <td> <p>適航檢查</p> </td> <td> <p>  </p> <p>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br /> 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p> <p>一、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br />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br /> 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p> <p>二、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p> <p>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p> <p>四、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p> <p>前項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事項,應包括航空<br /> 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完訓證明,及運輸<br /> 類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工作年資達五年。</p> <p>前項所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運輸類民用航空器機型維修<br /> 完訓證明,係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br /> 歐洲航空安全署(EASA)等核准之訓練機構所出具之證明。</p> </td> </tr> </tbody> </table> <p>► 二、體格檢查</p> <table class="table_style"> <tbody> <tr> <td><p>科別</p></td> <td><p>體檢規定</p></td> </tr> <tr> <td> <p>飛航管制</p> </td> <td> <p align="left">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p> <p align="left">一、視力:</p> <p align="left">(一)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br /> 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未達1.0以上。</p> <p align="left">(二)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br /> 矯正後之近距離視力未達0.5以上。</p> <p align="left">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p> <p align="left">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p> <p align="left">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p> <p align="left">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p> <p align="left">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p> </td> </tr> <tr> <td> <p>飛航諮詢</p> </td> <td rowspan="3"> <p>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p> <p>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p> <p>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p> <p>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p> <p>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p> <p>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p> </td> </tr> <tr> <td> <p>航空通信</p> </td> </tr> <tr> <td> <p>航務管理</p> </td> </tr> <tr> <td> <p>飛航檢查</p> </td> <td rowspan="2"> <p>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p> <p>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p> <p>二、辨色力:色盲或色弱。</p> <p>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p> <p>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p> <p>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p> <p>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p> </td> </tr> <tr> <td> <p>適航檢查</p> </td> </tr> </tbody> </table>

考試類科與科目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等 別

職 系

類 別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三 等

航空管制

飛航管制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氣象學
七、航空運輸

飛航諮詢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氣象學
七、資料處理

航空通信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通信原理
七、計算機概論

航空駕駛

飛航檢查

◎三、英文
四、飛航作業規則
五、航空資訊專業知識
六、航空航行學
七、飛機飛行原理

交通技術

航務管理

◎三、英文
四、英語會話
五、民用航空法
六、航空安全管理
七、運輸學

機械工程

適航檢查

◎三、英文
四、適航作業規則
五、民用航空器及發動機系統
六、飛行原理
七、航空電子

附註:

■ 各科別專業科目「英語會話」係以「外語口試」行之。

■ 三等飛航檢查應試資格須具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航空駕駛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 三等適航檢查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審查具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資歷證明者,得應本考試。

■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 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 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 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四) 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五) 航空通信、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