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最新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2018/3/6~2018/3/15
考試日期:2018/6/9~2018/6/10

考試介紹

警察工作宜由接受過完整警察專業教育訓練者擔任。考量公務機關用人中,僅有警察人員設有正規教育體系培養專業人才,警校畢業生接受完整之警察專業教育訓練,學科與術科兼修,透過人格及紀律要求,培養出團隊性、服從性、耐勞性,其所受專業教育與訓練有別於一般大專院校,顯見警察專業養成教育為確保警察人力素質之重要根基,本部爰規劃警察人員初任考試採警校生與一般生進用雙軌制。

考試特色

警察特考設有二等、三等及四等考試,惟每年所招考之等級、類組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待遇與薪資

警察具公務人員身分,雖警察工作辛苦,但薪資待遇比起一般公務員較優渥,同時還享有婚喪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購屋貸款、優惠存款等各項福利,福利制度健全。缺額也比較多且穩定,相對錄取率略高,所以成為入門公職的首要選擇。
警察人員之俸給,由本俸、年功俸、加給構成,因職務之特殊性,較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更高之專業加給,三等月薪約65,000元,四等月薪約55,000元;考績、加給獎勵、休假、退休、撫卹等方面,都是依據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報考須知

  • 報名日期:每年3月份。
  • 考試日期:每年3月份。
  • 報名方式:原則上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
  • 考試地點:本考試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得更改。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
  • 報考資格:<br/>1. 二等: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br/>2. 三等: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br/>3. 四等: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得有證書或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br/>※有體格基本要求,考生在報名前,需留意相關資訊及應考須知。

考試類科與科目

應考科目

等 別

類 別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三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六、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七、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外事警察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外事警察學
六、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七、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刑事警察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犯罪偵查學
六、偵查法學
七、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

公共安全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情報學
六、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七、國土安全與非傳統安全

犯罪防治(預防組)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犯罪學與犯罪預防
六、犯罪分析
七、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消防警察人員

三、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
  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
  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
  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
  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五、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六、消防安全設備
七、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
  救護)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含消防法及施行細
  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
  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
  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四、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五、建築防火
六、微積分
七、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交通警察人員
(電訊組)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電路學
六、通訊系統
七、通訊犯罪偵查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電腦犯罪偵查
六、警政資訊管理與應用
七、數位鑑識執法

刑事鑑識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犯罪偵查
五、刑事化學
六、刑事生物
七、物理鑑識

國境警察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國境執法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七、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三、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
  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
  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
  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四、輪機管理與安全
五、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六、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七、船舶主機(柴油機)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三、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
  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
  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
  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四、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五、航海學
六、航行安全與氣象
七、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警察法制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六、警察法制作業
七、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行政管理人員

三、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
  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
六、警察危機應變與安全管理
七、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四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三、英文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
  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五、犯罪學概要
六、刑法概要

消防警察人員

四、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包括消防法
  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五、火災學概要
六、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四、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
  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法)
五、交通工程概要
六、交通安全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四、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
  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
  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五、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六、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四、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
  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
  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五、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六、航海學概要

 

應試資格表

等 別

類 別

組 別

應 考 資 格

二 等

刑事鑑識人員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藥毒物鑑析組

影像處理組

刑事物理組

生物鑑析組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電子監察組

犯罪分析組

三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
  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具大學以上學歷於警察特考報名前,經警大或警專訓練
  期滿得有結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未具大學
  以上學歷,須考試及格滿3年,始准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三、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
  滿3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
  資格之日起(考試及格證書上所註明考試及格生效日期,即
  為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1日止。
  (以取得證書之翌日開始計算,與有沒有下單位無關)

外事警察人員

刑事警察人員

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交通警察人員

電訊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刑事鑑識人員

國境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管理人員

四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經警察特考及格,並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得有結業證
  書者,不得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故離職員警欲回任限
  報考警察特考(內軌)。警察特考受訓中,限報考一般警
  察人員特考(外軌),完訓取得證書後才能報考警察特考
  (內軌)。

消防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航海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