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最新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2024/3/8~2024/3/18
考試日期:2024/6/15~2024/6/16

考試介紹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考試,約在三月份報名,六月份考試。為拔擢適格專業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自100年實施警察雙軌分流新制,分警察人員特考與一般警察人員特考。警察人員特考提供給警大、警專生報考;原基層警察特考更名為一般警察人員特考,供一般生報考。考選部表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決議一般警察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一般警察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新制考試一方面保障警察教育體系畢業生的基本名額,也開啟了升等、升職一次到位的機會。另外一方面透過一般生的加入,讓非警校生也能報考,多源進用而提升警察人才素質。

警察特考設有一般警察二等考試、一般警察三等考試及一般警察四等考試,惟每年所設之等級、類組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考試特色

1. 適合立志打擊犯罪、消滅不公不義之事,有正義感的你
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為,以達成警察任務。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中,歡迎肯犠牲奉獻、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2. 警察起薪高,待遇優於一般公務人員
警察人員之俸給,由本俸、年功俸、加給構成,因職務之特殊性,較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更高之專業加給,三等月薪約65,000元,四等月薪約55,000元;考績、加給獎勵、休假、退休、撫卹等方面,都是依據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大致而言,警察人員的考績、獎勵、退休、撫卹等各項福利補助都是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所以警察人員的福利措施也是相當優渥的!

待遇與薪資

警察具公務人員身份,雖警察工作辛苦,但薪資待遇比起一般公務員較優渥,同時還享有婚喪補助、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購屋貸款、優惠存款等各項福利,福利制度健全。缺額也比較多且穩定,相對錄取率略高,所以成為入門公職的首要選擇。

警察人員之俸給,由本俸、年功俸、加給構成,因職務之特殊性,較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更高之專業加給,三等月薪約65,000元,四等月薪約55,000元;考績、加給獎勵、休假、退休、撫卹等方面,都是依據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大致而言,警察人員的考績、獎勵、退休、撫卹等各項福利補助都是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所以警察人員的福利措施也是相當優渥的!

報考須知

  • 報名日期:每年3月份。
  • 考試日期:每年6月份。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 報名網址:http://www.moex.gov.tw/
  • 考試地點:本考試第一試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8考區同時舉行。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試場,集中在臺北考區國家考場。各類別錄取人員分別分發於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等機構。
  • 報考資格:<br/>►警察特考考試,可分為一般警察二等、一般警察三等和一般警察四等三個不同等級,二等年齡以18 ~ 42歲為限,三、四等年齡以18 ~ 37歲為限;一般警察人員特考,二等需研究所畢業碩士以上學位方可報考,三等需獨立學院畢業,四等高中(職)以上畢業即可報考。 <br/>►警察人員特考,二等需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畢業碩士以上學位方可報考,三等需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四等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才可報考。 <br/>※兩者皆有體格基本要求,考生在報名前,要留意相關資訊及應考須知。

考試類科與科目

應考科目

等 別

類 別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二 等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憲法與英文

三、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四、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五、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六、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
  、資安事件處理)

刑事警察人員
(犯罪分析組)

三、數位訊號處理(DSP)
四、計算機概論(包括計算機結構、資料結構
  、程式設計)
五、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Mining】)
六、計算機數學(包括離散數學、機率與統計)

三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共政策
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七、心理學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英文)

三、國際關係
四、國際公法
五、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六、社會科學研究法與統計
七、外語口試(英語) (選試科目)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三、諮商與輔導
四、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五、心理學
六、社會科學研究法
◎七、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消防警察人員

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
  、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
  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四、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五、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六、建築防火
七、微積分(107年新考科)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三、資訊管理
四、資料庫應用
五、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六、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七、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警察法制人員

三、行政法
四、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五、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六、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七、智慧財產權法

行政管理人員

三、行政法
四、公共政策
五、人力資源管理
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七、安全管理

四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英文
※三、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四、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
   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107年新考科)
◎五、刑法概要
※六、犯罪學概要(107年新考科)

消防警察人員

◎四、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
   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
   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五、火災學概要
※六、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四、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五、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六、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
   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
   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水上警察人員
(航海組)

四、航海學概要
五、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六、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
   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
   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應試資格表

等 別

類 別

組 別

應  考  資  格

二 等

刑事警察人員

數位鑑識組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
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犯罪分析組

三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
  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外事警察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管理人員

四 等

行政警察人員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
  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
  、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消防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
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
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
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
  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
  、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
  、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航海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
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
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
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
  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
  、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
  、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