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最新考試資訊
考試日期:2024/12/7~2024/12/9
考試介紹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按92 ~ 98年本考試計分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臺灣省中區(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灣省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灣省東區(花蓮縣、台東縣)、臺灣省澎湖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區(金門縣)、福建省連江區(連江縣)等9個錄取分發區。
99年因應部分縣市合併改制升格為直轄市,重新檢討劃分,現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並設置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個考區。
本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類科,配合任用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考試特色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考生可依本身規劃選擇錄取分發地區,較高機會可在本身欲服務地區擔任公職。因為考科相近,地方三、四等考試可與高普考、地方五等可與初等考試一起準備,增加上榜機會。
待遇與薪資
薪資(本俸 + 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資約46,225元;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資約36,275元;五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敘委任第1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資約29,345元。
報考須知
- 報名日期:約每年9月中旬~ 9月底。
- 考試日期:約每年12月中旬~ 12月底。
- 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 (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繳交期限內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報考五等考試者,若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送報名表件;若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在繳交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
- 考試地點: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5個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不得自行決定考區,擇定之錄取分發區一經報名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請應考人慎重考慮。
- 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18歲以上。<BR> 學歷限制:<BR> 1. 三等考試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技術類科有科系限制,依簡章為準)<BR> 2. 四等考試為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技術類科有科系限制,依簡章為準)<BR> 3. 五等考試無學歷限制。<BR> 無兵役限制及無特殊體檢規定;三、四等部分類別另須相關科系畢業才能報考。
考試類科與科目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壹、本表所列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二十,英文占百分之六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參、各類科專業科目:
一、試題題型: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二、考試時間:除建築工程類科「建築設計」、景觀類科「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為六小時外,其餘採申論式試題、混合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肆、客家事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除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列考普通科目,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外,其餘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
伍、各類科凡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類 別 |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一般行政 |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公共政策 |
一般民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地方政府與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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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事務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客家歷史與文化 六、客家政治與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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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
◎三、經濟學 四、貨幣銀行學 五、統計學 六、公共經濟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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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
◎三、行政法 四、社會福利服務 五、社會學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七、社會研究法 八、社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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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六、現行考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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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政 |
◎三、行政法 四、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 五、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六、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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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六、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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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社會工作師 |
一、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二、社會工作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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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 |
◎三、行政法 四、勞資關係 五、就業安全制度 六、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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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 |
三、本國文學概論 四、藝術概論 五、文化人類學 六、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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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
◎三、行政法 四、教育行政學 五、教育哲學 六、教育心理學 七、教育測驗與統計 八、比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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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行政 |
◎三、行政法 四、運動自然科學 五、世界體育史 六、體育行政與管理 七、運動社會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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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
三、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四、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五、傳播理論 六、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七、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土耳其文、俄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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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
◎三、會計學 ◎四、民法 ◎五、財政學 ◎六、稅務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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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計 |
三、統計學 ◎四、經濟學 五、資料處理 六、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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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
◎三、中級會計學 ◎四、政府會計 ◎五、財政學 ◎六、會計審計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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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
◎三、行政法 ◎四、民法 五、刑法 六、立法程序與技術 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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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行政 |
三、統計學 四、工業管理 五、產業經濟學 六、管理學(包括策略規劃與計畫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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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政 |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 五、公司法 六、證券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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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農業經濟學 五、農業發展與政策 六、農產運銷 七、統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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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 |
三、衛生行政 四、衛生法規與倫理 五、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 六、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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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 |
三、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四、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五、環境規劃與管理 六、環境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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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政 |
三、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四、土地政策 五、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六、不動產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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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管理 |
三、圖書館管理 四、圖書資訊學 五、技術服務 六、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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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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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 |
◎三、行政法 四、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 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心理學 ◎六、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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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 |
三、運輸學 四、運輸經濟學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政策與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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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行政 |
三、觀光學 四、觀光資源規劃 五、旅運經營學 六、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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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 |
三、作物學 四、作物生理學 五、土壤學 六、作物育種學 七、試驗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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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技術 |
三、森林經營學 四、育林學 五、森林生態學 六、林產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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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 藝 |
三、園藝學 四、果樹學與蔬菜學 五、花卉學與造園學 六、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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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
三、材料力學 四、測量學 五、結構學 六、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七、土壤力學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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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
三、水利工程 四、流體力學 五、水文學 六、土壤力學 七、渠道水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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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 |
三、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廢棄物處理工程 六、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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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
三、建管行政與法規 四、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 五、建築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六、建築環境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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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建築師 |
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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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技術 |
三、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四、都市及區域經濟 五、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六、土地使用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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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 |
三、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 四、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 六、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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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
三、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四、機械設計 五、熱力學 六、機械製造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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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
三、電路學 四、計算機概論 五、電子學 六、電機機械 七、電力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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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
三、電路學 四、計算機概論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半導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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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 |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通信與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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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
三、資料結構 四、資通網路與安全 五、資料庫應用 六、資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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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三、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 四、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化學) 五、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動力學) 六、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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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 |
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四、食品分析與檢驗 五、食品化學及加工學 六、食品微生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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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檢驗 |
三、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 四、微生物學 五、有機化學 六、毒物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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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 |
三、分析化學 四、水質檢驗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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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
三、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四、誤差理論及實務 五、空間資訊理論及實務(包括航空測量與遙感探測、地圖學及地理資訊系統) 六、測量學(包括平面測量、大地測量及衛星定位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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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 |
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運輸工程 七、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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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獸醫師 |
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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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 |
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公共衛生學 五、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六、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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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五、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六、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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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技術 |
三、水產資源學 四、漁具漁法 五、海洋生態及漁場學 六、生物統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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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技術 |
三、水產養殖 四、魚類生理學 五、飼料與餌料學 六、生物統計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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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技術 |
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育種學 五、動物營養學 六、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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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工程 |
三、工程經濟學 四、作業研究 五、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 六、生產計劃與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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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觀 |
三、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四、景觀工程 五、景觀規劃 六、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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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技術 |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四、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環境規劃與管理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壹、本表所列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參、各類科專業科目:
一、試題題型: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二、考試時間:除建築工程類科「建築圖學概要」、景觀類科「景觀設計概要」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外,其餘採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一小時,採申論式試題、混合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肆、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
伍、各類科凡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類 別 |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一般行政 |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政治學概要 |
一般民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地方自治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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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社會工作概要 ◎五、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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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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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五、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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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五、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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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 |
※三、行政法概要 四、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五、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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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勞資關係概要 五、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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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 |
三、本國文學概要 四、藝術概要 五、文化行政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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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教育概要 五、教育行政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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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
三、新聞學概要 四、國際現勢概要 五、傳播法規概要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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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事務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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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政 |
◎三、稅務法規概要 ◎四、會計學概要 ◎五、民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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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計 |
三、統計學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資料處理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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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
◎三、會計學概要 ◎四、政府會計概要 ◎五、會計法規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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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政 |
三、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四、土地利用概要 五、民法物權編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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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
※三、經濟學概要 四、統計學概要 五、貨幣銀行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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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商業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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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 |
三、農業概要 四、農業經濟學概要 五、農業行政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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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 |
◎三、衛生行政學概要 四、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五、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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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 |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四、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五、環境科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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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訊管理 |
三、技術服務概要 ◎四、圖書資訊學概要 五、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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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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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廉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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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 |
三、運輸學概要 四、運輸經濟學概要 五、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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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行政 |
三、觀光學概要 四、旅運經營學概要 五、觀光行銷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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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 |
三、作物概要 四、植物保護概要 五、土壤與肥料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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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技術 |
三、林產學概要 四、育林學概要 五、森林生態學概要 六、森林經營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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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 藝 |
三、果樹與蔬菜概要 四、花卉與造園概要 五、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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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
三、材料力學概要 四、測量學概要 五、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六、土木施工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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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
三、水利工程概要 四、流體力學概要 五、水文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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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 |
三、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四、水處理工程概要 五、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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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 |
三、施工與估價概要 四、營建法規概要 五、建築圖學概要(考試時間三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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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技術 |
三、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四、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五、土地使用計畫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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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 |
三、水土保持概要(包括植生工法)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五、坡地保育概要(包括沖蝕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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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 |
三、機械力學概要 四、機械製造學概要 五、機械設計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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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 |
三、電工機械概要 四、輸配電學概要 五、電子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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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 |
※三、計算機概要 四、電子儀表概要 五、電子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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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 |
※三、計算機概要 四、電子學概要 五、通信系統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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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理 |
※三、計算機概要 四、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 五、程式設計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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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程 |
三、分析化學概要 四、工業化學概要 五、化工機械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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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 |
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四、食品檢驗分析與化學概要 五、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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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檢驗 |
三、分析化學概要(包括儀器分析) 四、微生物學概要 五、普通化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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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 |
三、分析化學概要 四、環境化學概要 五、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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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製圖 |
三、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四、誤差理論概要 五、空間資訊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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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術 |
三、交通工程概要 四、運輸規劃學概要 五、交通安全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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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技術 |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四、環境化學概要 五、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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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技術 |
三、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四、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五、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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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技術 |
三、水產資源學概要 四、漁具漁法學概要 五、漁場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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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技術 |
三、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 四、飼料與餌料概要 五、魚病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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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技術 |
※三、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四、畜產加工概要 五、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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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衛生概要 五、安全工程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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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觀 |
三、景觀工程概要 四、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五、景觀設計概要(考試時間三小時)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
※113年起地特五等考試併入初等考試舉行
為解決本考試五等考試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重複錄取,致用人機關無人可用之問題,並提高考試效能,經與用人機關研商,同意整合兩項考試統一由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進用委任第一職等基層公務人力,爰刪除五等考試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