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警佐班第31 期第1類招生
最新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2011/1/4~2011/1/10
考試日期:2011/3/5~2011/3/6
考試日期:2011/3/5~2011/3/6
考試介紹
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是配合警政署人力資源發展需求,為培育基層警察幹部,提供資深基層警察人員升職進修管道,以提升工作士氣而開設的班期。警察大學於每年度均舉辦警佐班招生考試,經考試錄取後再施以4個月以上之幹部教育訓練。
應試的考生,警佐班1類必須是擔任行政警察職務的現任巡佐、警務佐等;警佐班3類則必須是擔任刑事警察職務的現任刑事小隊長、偵查佐等;另一方面他們的工作年資也都必須要滿十年以上才有應考資格。
以民國100年的考試為例,能擠進警察大學窄門的,共有警佐1類40名、警佐3類10名,錄取率約10%。
對於這些錄取的考生,警察大學已經準備好一套完整的課程等待他們的到來。在短短的四個月裡,他們將再接受學科課程(包含管理知能、警察法學、警察實務等三大構面)、自我發展(包含人文科學、電腦應用、專題討論)及警勤應用技能(包含射擊、綜合逮捕術、儀態訓練)等嚴格的在職教育。相信在接受教育訓練後,除了可以升任巡官職務外,更能達到充實警政專業學識,提升管理智能,具備國家文官素養,開創自我發展及終身學習理念的預期目標。
當然,在受訓期間必須通過嚴格的考核與測驗,成績及格才能順利結業。
(來源:內政部)
考試特色
待遇與薪資
報考須知
- 報名日期:每年固定招考一次,約為1月開始報名,確切日期請參見該年度簡章內容。
- 考試日期:每年固定招考一次,約為報名日期後2個月考試,確切日期請參見該年度簡章內容。
- 報名方式:<br/>(一) 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105年1月16日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本校不受理個別報名或分次報名) <br/>(二) 請進入本校警職類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http://police.exam.cpu.edu.tw網頁,選擇本次考試類別,再點選「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報名資料填寫」進行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件。
- 報名網址:http://police.exam.cpu.edu.tw
- 考試地點:中央警察大學
- 報考資格:<br/><b>► 警佐類第1類應考資格</b>(須全部符合) <br/>一、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br/>(一)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職務經合格實授者。 <br/>(二)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職務、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者。 <br/>二、年資: <br/>(一)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3年。但曾任警員、隊員、偵查員(二)年資不予併計。 <br/>(二)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10年始准報考)。 <br/>三、考績: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br/>四、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br/>五、體格:符合本簡章第壹拾柒項「體格檢查」所訂標準。 <br/>六、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br/>七、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br/>八、最近1年(104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因公殘廢、懷孕、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br/>九、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br/><b>► 警佐類第2類應考資格</b>(須全部符合) <br/>一、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br/>(一)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隊員職務,經銓敘合格實授。 <br/>(二)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br/>二、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br/>三、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乙)等考試及格者免繳學歷證件】 <br/>四、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br/>五、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br/>六、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br/>七、最近1年(104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1年者,以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採計)。但因公殘廢、懷孕、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br/>八、符合本簡章『壹拾陸、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br/><b>► 消佐類第1類應考資格</b>(須全部符合) <br/>一、職務資格: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以上,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合計滿3年以上者。 <br/>二、年資:連續任消防(含警察)職務合計滿10年以上。 <br/>三、考績:最近2年(103、104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br/>四、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警員班畢(結)業。 <br/>五、年齡:56歲以下(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br/>六、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br/>七、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br/>八、符合本簡章『壹拾柒、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br/><b>► 消佐類第2類應考資格</b>(須全部符合) <br/>一、職務:現任消防機關隊員或同職序職務以上,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br/>二、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br/>三、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力)。 <br/>四、體格:符合中央警察大學體格檢查標準。 <br/>五、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br/>六、獎懲:最近二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br/>七、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考試類科與科目
警佐班 | 消佐班 | |
科 目 | 國 文 | 國 文 |
憲 法 | 消防法規 | |
警察法規 |
火災學 | |
警察勤務 (含警察勤務條例) |
消防安全設備 | |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消防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