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二十二期進修學生組招生考試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日期:0001/1/1 ~ 0001/1/1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限現職警察(消防、海巡)人員報考◎
壹、報名日期: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六月四日止。
貳、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
參、招生名額:
肆、報考基本資格:
一、甲組(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限全國各警察機關服務之現職警察人員報考(現
任消防或海巡人員不得報考)。乙組(消防安全科)限全國各消防機關服務之現職消防人員報考
(現任警察或海巡人員不得報考)。丙組(海洋巡防科)限海岸巡防海洋巡防總服務之現職海巡
人員報考(現任警察或消防人員不得報考)。
二、最近一年(民國九十二年)考績(含另予考績)、考成列乙等以上;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即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伍、報考學歷資格:
一、曾在本校(前身為台灣省警察學校、台灣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特考班修畢一年課程,並經實
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證書者。
二、符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陸、報考限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最近一年內(自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止)獎懲相抵後,懲多於獎累計達
記過乙次以上或品操處分記過兩次以上者。
二、服務期間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三、曾於本校專科警員班畢業者。
四、九十二年考核列為教育輔導對象者。
五、曾為本校代訓之「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結訓者。
柒、報名手續:
一、繳交費用:合計九五二元(含報名費九00元、寄發准考證郵資三二元、筆試成績單郵資五元、
劃撥手續費十五元),請持報名表至郵局劃撥,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蓋郵戳欄」處蓋郵戳以
資證明繳費,報名表未蓋郵戳者,視同未繳報名費,不予受理。
二、考生報名時,應於報名時間內檢附下列證件,依序用迴紋針夾牢裝入報名專用大信封內,送繳所
屬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依報名資格及限制所列各項規定初審合格後,於報名截止前集體彙轉
本校複審,經複審合格後,由本校發給准考證。
(一)准考證:請正確選擇報考組別之准考證,並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正面(黑白、彩
色均可)照片,並以正楷自行書寫姓名。
(二)報名表:請就各欄以正楷(不得潦草)詳細填寫,並貼上與准考證同式之二寸脫帽半身正面
相片,未經服務機關初審及機關主官核章或未蓋繳費郵戳者,均不予受理。另報名表內「凡
報考甲組每位考生必須選填志願就讀類班代號,未選填者,亦不予受理。報名表經機關主官
蓋章後,即表示機關長官同意報考就讀,原選填志願就讀類班代號,不得私自塗改。就讀類
班志願經考生選填確認,並送達本校報名後,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三)個人資績計分表(如附件八表,請向所屬人事室申請)。
(四)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或特考班畢(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清晰影本一份。(請黏貼於報名表背面)。
(六)回件信封二個,供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使用,請自行寫妥收件人(本人)姓名、服務單位、
詳細收件地址(免貼郵票),字體請勿潦草,否則無法送達時,考生自行負責。
三、報名資格不符且可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除退還報名表件外,並由本校主動退還已劃撥之報名
費(扣除郵資、手續費,退還九0七元)。未能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如報名表未蓋郵戳證明
繳費或報名費劃撥後未報名或報名費重覆劃撥者),應自考試日起三個月內,由考生主動檢附郵
局劃撥收據或已蓋繳費郵戳之報名表正本(影印本不採),向本校申請退費,逾期未申請者,由
本校繳交公庫,考生不得異議。
四、考生報名後,於筆試前五日,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主動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
捌、考試科目(分初試與複試)、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
(一)筆試科目:甲組(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
國文(含論文佔70%、公文佔30%)、刑法概要。
乙組(消防安全科):國文(含論文佔70%、公文佔30%)、消防實務。
丙組(海洋巡防科):國文(含論文佔70%、公文佔30%)、刑法概要。
(二)筆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至十二時。
附註:1‧消防實務命題範圍以現有之消防法令規定為準。
2‧除國文科外,其他各科均採電腦閱卷,請攜帶2B鉛筆、橡皮擦及藍、黑色鋼筆或原
子筆應試。
(三)筆試地點:於本校(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舉行。考試前一天下午在本校公布
試場座次。
(四)初試成績計算:
1、資績計分佔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2、國文加倍計分,滿分為二00分,其餘各科滿分為一00分。
(五)初試合格標準:
1、考生按初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依次擇優參加複試。如遇總分相同時,則按筆試成績高者為優
先。若筆試成績亦相同時,則按國文分數較高者為優先;依序再以刑法概要或消防實務分數
較高者為優先。
2、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分數加倍計分後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六)初試合格放榜日期:預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除在本校正門前公布初試合格考生榜單
外,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及查榜服務,初試合格考生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另以郵寄掛號
方式個別寄發成績單及複試通知單,通知至本校參加複試(初試未達合格考生僅寄發成績單
)。並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一日止,提供電腦語音查榜服務。初試合格考生於
複試前五日,若未接到本校複試通知者,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七)語音查榜電話:考生電話號碼為七碼、八碼地區及金門地區,請撥4121111、4126666,接通
後請再按服務碼7#。電話號碼為六碼地區,請撥411111、416666,接通後請再按服務碼7
#。離島地區及行動電話,請撥024121111、024126666或044121111、044126666或
074121111、074126666,接通後請按服務碼7#。
(八)初試(筆試)試題或答案疑義及成績複查之申請程序:
1、考生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應自本校上網公布之次日起三日內(以郵戳
為憑),填具本校招生考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六)並檢附准考證影印本及
疑義相關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考
生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2、考生複查初試成績者,請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二十八日止(以郵戳為憑),以書
面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七)並附成績單原本或影本及貼足郵資之回件信封(自行寫妥收件人
姓名、地址)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或未按規定方式申請均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以一
次為限,且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複印試卷。
二、複試:
(一)複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按類班分梯次辦理)。
(二)複試地點:本校中正堂。
(三)複試項目:審驗入學資格證件、體格檢查表。
1、初試合格考生,應依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本校警員班或警察特考班畢(結)業
證書正本及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胸部X光檢查報告單及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報告單(限複
試日前九0天內有效)報到參加複試。
2、接獲本校複試通知未按指定時間前來參加複試或逾期者,均視同放棄複試資格,其缺額由後
序初試合格考生按志願就讀類班及名次先後順序通知複試遞補。
(四)複試合格標準:
1、入學資格證件、體格檢查表,經本校審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複試當天必須辦理分科、選課程序,若無故未完成全部複試程序者,以複試不合格論,不予
錄取。
3、胸部X光檢查:胸部透視為肺結核或陳舊性肺結核者為複試不合格,不予錄取(經檢附肺結
核防治中心或公立醫院胸腔內科診斷證明書,證明目前無傳染之虞,始得判為合格)。梅毒
及愛滋病血清檢查,呈陽性反應者為複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4、身體缺陷(如缺一手臂或缺一腿以上或半身不遂不能行動自如等)無法接受軍訓或体技課程
操課者,以複試不合格論,不予錄取。
5、經複試合格入學後,如發現有性病、癲癇或精神異常者,應予退學。
(五)複試放榜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1、複試合格考生,除在本校正門前公布複試合格榜單外,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複試合格正
取考生另以掛號方式個別郵寄複試合格入學通知單,憑單註冊,請注意收件。
2、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前,若未收到入學通知者,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
玖、甲組考生分類班、分科及修業年限、上課方式等相關規定說明:
一、甲組考生於報名時,必須於報名表志願就讀類班代號欄內選填就讀「甲類班」、「乙類班」或
「丙類班」之志願代號順序,於初試放榜時,由本校依其志願予以分類班公布。複試當天,依初
試放榜就讀各類班之成績高低順序,並按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各科招生名額,以公平、公正、公
開方式,由考生自行選填就讀科別。若報名表未經機關主官蓋章或志願欄未選填就讀類班代號順
序者,均不予受理,以退件處理。就讀類班志願經考生選填確認,並送達本校報名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更改。
二、修業年限及各類班上課方式說明:
(一)修業年限:一學年,分二學期於本校實施,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學年;經延長修業年限後仍未
能修滿學分者,應令退學,惟如在本校修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核轉教育部有
案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上課方式:於本校實施,區分如下:
1、乙類班
(1)科別: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消防安全科
(2)第一學期(約九月至翌年一月)先在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第二學期(約二月至六
月),依據「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如附件三),以校際選課方式,至與本校簽約之
公、私立大學修習「一般共同目」學分,各所屬警察機關得輔導之。
2、丙類班
(1)科別: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海洋巡防科
(2)第一學期(約九月至翌年一月)先以校際選課模式,得由各警察機關輔導至與本校簽約之
各公、私立大學,以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方式,修習「一般共同科目」學分;另外第二學
期(約二月至六月)再進入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
3、乙、丙類班學生入學前所修習之學分,可參照「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學分抵免作
業規定」(如附件四),辦理學分抵免。
(三)乙、丙類班之軍訓及體育課程均在本校修習。
(四)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警署教字第0910204163號函:「員警進
修期間之公假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國內訓練進修要點規定,各機關人員每學年經薦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拾、註冊入校:
一、各組(各類班)錄取新生,預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註冊入學,必須按照通知單規定之日期、
時間,準時至本校辦理報到註冊,逾時或未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所遺留之缺額由備取生
依組別、類班及名次順序遞補。甲組丙類班及丙組(海洋巡防科)新生,必須填妥書面註冊單(
註冊單複試當天發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以前,以掛號函件寄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註
冊手續,註冊單未依期限寄達者,視同放棄就讀,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本校註冊手續完成後,
必須遵照與本校簽約之公、私立大學通知之時間、地點,準時至該校修習第一學期之「一般共同
科目」,第二學期再返回本校住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
二、各組註冊人數不足遇有缺額時,由各組備取生依就讀類班志願及名次順序遞補。甲組考生原先已
依其初試成績及選填之就讀類班志願順序,完成分類班及分科入學就讀者,若遇有缺額時,為維
校務運作正常,不得依成績高低順序之理由,申請轉調就讀類班或科別。
三、各組(各類班)學生註冊入學後,以校際選課方式在本校簽約之公、私立大學修習「一般共同科
目」期間,均視同本校學生,依照本校校規管理。
四、考生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註冊入學止,因品操受記過貳次以上處分者,不准報到;入
學後如因入學前之品操為受有記過貳次以上處分者,應令退學。
拾壹、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
一、修業期間:各組(各類班)學生在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期間,帶職帶薪受訓,依據「中央
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期間享公費待遇。
二、畢業以後:
(一)修業期滿,凡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修滿規定之學分數,取得畢業資格者,由本校報請教
育部發給二專證書。
(二)畢業後繼續在警察(消防、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者,得報
考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之入學考試。
(三)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之規
定者,得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甄選(試)入學深造。
拾貳、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一、 各組(科)學生畢業後,一律返回原機關(單位)服務。
二、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帶職帶薪全
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學
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
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第二條第二項
)。在服務年限離職,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第四條)。
拾參、相關注意事項:
一、考生請詳閱前列各項限制及標準,若有未符合資格或未達標準者,請勿報名。
二、考試期間若遇颱風來襲必需延期舉行時,本校於前一日晚間十一時前或當日上午六時三十分前經
由警察廣播電台及電視台統一播報。
三、筆試當天考生攜帶至試場之物品或行李,請自行妥慎保管,切勿攜帶貴重物品,以免遺失。
四、為激勵員警就讀本校進修學生組之方案,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將附表中警佐
班(第二類)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增列『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以
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之規定。
五、本考試如有考試成績疑義或招生簡章規定未盡周延時,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拾肆、本班期招生簡章相關附件:
一、各類班學制補充說明及一般共同課程科目與修習規定-附件一。
二、各科簡介-附件二。
三、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附件三。
四、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學分抵免作業規定-附件四
五、本校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附件五
六、本校招生考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附件六
七、本校專二十二期進修學生組申請複查筆試成績申請表-附件七
八、報考本校專二十二期進修學生組個人資績計分表-附件八
壹、報名日期: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六月四日止。
貳、報名地點:本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
參、招生名額:
組別 | 科 別 | 乙類班 名額 |
丙類班 名額 |
小計 |
備 考 |
甲組 | 行政警察科 | 160 | 160 | 320 | 1.甲組各科男、女生兼收,依初試成績高低參加複試。 2.報考甲組考生,請務必於報名表內選擇就讀類班。(有關本項作業及說明,請詳細參閱本簡章:「玖、考生分類班、分科及修業年限上課方式等相關規定說明。」) 3.備取若干名。 |
刑事警察科 | 160 | 160 | 320 | ||
交通管理科 | 40 | 40 | 80 | ||
乙組 | 消防安全科 | 40 | 0 | 40 | 男、女生兼收,依初試成績高低參加複試,備取若干名。 |
丙組 | 海洋巡防科(輪機組) | 0 | 40 | 40 | 限男生,依初試成績高低參加複試,備取若干名。 |
總計 | 400 | 400 | 800 |
肆、報考基本資格:
一、甲組(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限全國各警察機關服務之現職警察人員報考(現
任消防或海巡人員不得報考)。乙組(消防安全科)限全國各消防機關服務之現職消防人員報考
(現任警察或海巡人員不得報考)。丙組(海洋巡防科)限海岸巡防海洋巡防總服務之現職海巡
人員報考(現任警察或消防人員不得報考)。
二、最近一年(民國九十二年)考績(含另予考績)、考成列乙等以上;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即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伍、報考學歷資格:
一、曾在本校(前身為台灣省警察學校、台灣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特考班修畢一年課程,並經實
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證書者。
二、符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陸、報考限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最近一年內(自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止)獎懲相抵後,懲多於獎累計達
記過乙次以上或品操處分記過兩次以上者。
二、服務期間有違法或失職案件尚未結案者。
三、曾於本校專科警員班畢業者。
四、九十二年考核列為教育輔導對象者。
五、曾為本校代訓之「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一次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結訓者。
柒、報名手續:
一、繳交費用:合計九五二元(含報名費九00元、寄發准考證郵資三二元、筆試成績單郵資五元、
劃撥手續費十五元),請持報名表至郵局劃撥,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蓋郵戳欄」處蓋郵戳以
資證明繳費,報名表未蓋郵戳者,視同未繳報名費,不予受理。
二、考生報名時,應於報名時間內檢附下列證件,依序用迴紋針夾牢裝入報名專用大信封內,送繳所
屬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依報名資格及限制所列各項規定初審合格後,於報名截止前集體彙轉
本校複審,經複審合格後,由本校發給准考證。
(一)准考證:請正確選擇報考組別之准考證,並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正面(黑白、彩
色均可)照片,並以正楷自行書寫姓名。
(二)報名表:請就各欄以正楷(不得潦草)詳細填寫,並貼上與准考證同式之二寸脫帽半身正面
相片,未經服務機關初審及機關主官核章或未蓋繳費郵戳者,均不予受理。另報名表內「凡
報考甲組每位考生必須選填志願就讀類班代號,未選填者,亦不予受理。報名表經機關主官
蓋章後,即表示機關長官同意報考就讀,原選填志願就讀類班代號,不得私自塗改。就讀類
班志願經考生選填確認,並送達本校報名後,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三)個人資績計分表(如附件八表,請向所屬人事室申請)。
(四)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或特考班畢(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清晰影本一份。(請黏貼於報名表背面)。
(六)回件信封二個,供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使用,請自行寫妥收件人(本人)姓名、服務單位、
詳細收件地址(免貼郵票),字體請勿潦草,否則無法送達時,考生自行負責。
三、報名資格不符且可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除退還報名表件外,並由本校主動退還已劃撥之報名
費(扣除郵資、手續費,退還九0七元)。未能明確認定已繳報名費者(如報名表未蓋郵戳證明
繳費或報名費劃撥後未報名或報名費重覆劃撥者),應自考試日起三個月內,由考生主動檢附郵
局劃撥收據或已蓋繳費郵戳之報名表正本(影印本不採),向本校申請退費,逾期未申請者,由
本校繳交公庫,考生不得異議。
四、考生報名後,於筆試前五日,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主動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
捌、考試科目(分初試與複試)、日期及地點:
一、初試:
(一)筆試科目:甲組(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
國文(含論文佔70%、公文佔30%)、刑法概要。
乙組(消防安全科):國文(含論文佔70%、公文佔30%)、消防實務。
丙組(海洋巡防科):國文(含論文佔70%、公文佔30%)、刑法概要。
(二)筆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至十二時。
時間 日期 |
上午 | ||
08:50 | 09:00-10:40 | 11:00-12:00 | |
六月27日 | 入場 | 國文 | 刑法概要 |
消防實務 |
附註:1‧消防實務命題範圍以現有之消防法令規定為準。
2‧除國文科外,其他各科均採電腦閱卷,請攜帶2B鉛筆、橡皮擦及藍、黑色鋼筆或原
子筆應試。
(三)筆試地點:於本校(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五三號)舉行。考試前一天下午在本校公布
試場座次。
(四)初試成績計算:
1、資績計分佔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2、國文加倍計分,滿分為二00分,其餘各科滿分為一00分。
(五)初試合格標準:
1、考生按初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依次擇優參加複試。如遇總分相同時,則按筆試成績高者為優
先。若筆試成績亦相同時,則按國文分數較高者為優先;依序再以刑法概要或消防實務分數
較高者為優先。
2、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分數加倍計分後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六)初試合格放榜日期:預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除在本校正門前公布初試合格考生榜單
外,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及查榜服務,初試合格考生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另以郵寄掛號
方式個別寄發成績單及複試通知單,通知至本校參加複試(初試未達合格考生僅寄發成績單
)。並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一日止,提供電腦語音查榜服務。初試合格考生於
複試前五日,若未接到本校複試通知者,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七)語音查榜電話:考生電話號碼為七碼、八碼地區及金門地區,請撥4121111、4126666,接通
後請再按服務碼7#。電話號碼為六碼地區,請撥411111、416666,接通後請再按服務碼7
#。離島地區及行動電話,請撥024121111、024126666或044121111、044126666或
074121111、074126666,接通後請按服務碼7#。
(八)初試(筆試)試題或答案疑義及成績複查之申請程序:
1、考生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應自本校上網公布之次日起三日內(以郵戳
為憑),填具本校招生考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六)並檢附准考證影印本及
疑義相關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考
生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2、考生複查初試成績者,請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二十八日止(以郵戳為憑),以書
面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七)並附成績單原本或影本及貼足郵資之回件信封(自行寫妥收件人
姓名、地址)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或未按規定方式申請均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以一
次為限,且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複印試卷。
二、複試:
(一)複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按類班分梯次辦理)。
(二)複試地點:本校中正堂。
(三)複試項目:審驗入學資格證件、體格檢查表。
1、初試合格考生,應依複試通知單規定之時間,親自攜帶本校警員班或警察特考班畢(結)業
證書正本及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胸部X光檢查報告單及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報告單(限複
試日前九0天內有效)報到參加複試。
2、接獲本校複試通知未按指定時間前來參加複試或逾期者,均視同放棄複試資格,其缺額由後
序初試合格考生按志願就讀類班及名次先後順序通知複試遞補。
(四)複試合格標準:
1、入學資格證件、體格檢查表,經本校審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2、複試當天必須辦理分科、選課程序,若無故未完成全部複試程序者,以複試不合格論,不予
錄取。
3、胸部X光檢查:胸部透視為肺結核或陳舊性肺結核者為複試不合格,不予錄取(經檢附肺結
核防治中心或公立醫院胸腔內科診斷證明書,證明目前無傳染之虞,始得判為合格)。梅毒
及愛滋病血清檢查,呈陽性反應者為複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4、身體缺陷(如缺一手臂或缺一腿以上或半身不遂不能行動自如等)無法接受軍訓或体技課程
操課者,以複試不合格論,不予錄取。
5、經複試合格入學後,如發現有性病、癲癇或精神異常者,應予退學。
(五)複試放榜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1、複試合格考生,除在本校正門前公布複試合格榜單外,並在本校網站公布榜單,複試合格正
取考生另以掛號方式個別郵寄複試合格入學通知單,憑單註冊,請注意收件。
2、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前,若未收到入學通知者,請即向本校教務處查詢(電話刊載於封面
)。
玖、甲組考生分類班、分科及修業年限、上課方式等相關規定說明:
一、甲組考生於報名時,必須於報名表志願就讀類班代號欄內選填就讀「甲類班」、「乙類班」或
「丙類班」之志願代號順序,於初試放榜時,由本校依其志願予以分類班公布。複試當天,依初
試放榜就讀各類班之成績高低順序,並按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各科招生名額,以公平、公正、公
開方式,由考生自行選填就讀科別。若報名表未經機關主官蓋章或志願欄未選填就讀類班代號順
序者,均不予受理,以退件處理。就讀類班志願經考生選填確認,並送達本校報名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更改。
二、修業年限及各類班上課方式說明:
(一)修業年限:一學年,分二學期於本校實施,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學年;經延長修業年限後仍未
能修滿學分者,應令退學,惟如在本校修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核轉教育部有
案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上課方式:於本校實施,區分如下:
1、乙類班
(1)科別: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消防安全科
(2)第一學期(約九月至翌年一月)先在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第二學期(約二月至六
月),依據「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如附件三),以校際選課方式,至與本校簽約之
公、私立大學修習「一般共同目」學分,各所屬警察機關得輔導之。
2、丙類班
(1)科別: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海洋巡防科
(2)第一學期(約九月至翌年一月)先以校際選課模式,得由各警察機關輔導至與本校簽約之
各公、私立大學,以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方式,修習「一般共同科目」學分;另外第二學
期(約二月至六月)再進入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
3、乙、丙類班學生入學前所修習之學分,可參照「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學分抵免作
業規定」(如附件四),辦理學分抵免。
(三)乙、丙類班之軍訓及體育課程均在本校修習。
(四)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警署教字第0910204163號函:「員警進
修期間之公假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國內訓練進修要點規定,各機關人員每學年經薦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拾、註冊入校:
一、各組(各類班)錄取新生,預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註冊入學,必須按照通知單規定之日期、
時間,準時至本校辦理報到註冊,逾時或未報到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所遺留之缺額由備取生
依組別、類班及名次順序遞補。甲組丙類班及丙組(海洋巡防科)新生,必須填妥書面註冊單(
註冊單複試當天發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以前,以掛號函件寄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註
冊手續,註冊單未依期限寄達者,視同放棄就讀,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本校註冊手續完成後,
必須遵照與本校簽約之公、私立大學通知之時間、地點,準時至該校修習第一學期之「一般共同
科目」,第二學期再返回本校住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
二、各組註冊人數不足遇有缺額時,由各組備取生依就讀類班志願及名次順序遞補。甲組考生原先已
依其初試成績及選填之就讀類班志願順序,完成分類班及分科入學就讀者,若遇有缺額時,為維
校務運作正常,不得依成績高低順序之理由,申請轉調就讀類班或科別。
三、各組(各類班)學生註冊入學後,以校際選課方式在本校簽約之公、私立大學修習「一般共同科
目」期間,均視同本校學生,依照本校校規管理。
四、考生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註冊入學止,因品操受記過貳次以上處分者,不准報到;入
學後如因入學前之品操為受有記過貳次以上處分者,應令退學。
拾壹、待遇福利與賠償規定:
一、修業期間:各組(各類班)學生在本校接受「專業科目」教育期間,帶職帶薪受訓,依據「中央
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定,在校期間享公費待遇。
二、畢業以後:
(一)修業期滿,凡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修滿規定之學分數,取得畢業資格者,由本校報請教
育部發給二專證書。
(二)畢業後繼續在警察(消防、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者,得報
考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之入學考試。
(三)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之規
定者,得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甄選(試)入學深造。
拾貳、畢業後服務年限與賠償規定:
一、 各組(科)學生畢業後,一律返回原機關(單位)服務。
二、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規定:帶職帶薪全
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學
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限未滿之各科、系、班、
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第二條第二項
)。在服務年限離職,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第四條)。
拾參、相關注意事項:
一、考生請詳閱前列各項限制及標準,若有未符合資格或未達標準者,請勿報名。
二、考試期間若遇颱風來襲必需延期舉行時,本校於前一日晚間十一時前或當日上午六時三十分前經
由警察廣播電台及電視台統一播報。
三、筆試當天考生攜帶至試場之物品或行李,請自行妥慎保管,切勿攜帶貴重物品,以免遺失。
四、為激勵員警就讀本校進修學生組之方案,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將附表中警佐
班(第二類)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增列『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以
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之規定。
五、本考試如有考試成績疑義或招生簡章規定未盡周延時,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拾肆、本班期招生簡章相關附件:
一、各類班學制補充說明及一般共同課程科目與修習規定-附件一。
二、各科簡介-附件二。
三、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附件三。
四、本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學分抵免作業規定-附件四
五、本校新生入學考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附件五
六、本校招生考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附件六
七、本校專二十二期進修學生組申請複查筆試成績申請表-附件七
八、報考本校專二十二期進修學生組個人資績計分表-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