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公告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日期:0001/1/1 ~ 0001/1/1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發文字號:選專字第0933300690號
主旨:公告舉辦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考
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屆第八十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種類: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四種類。
貳、考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
參、考試地點:北部、中部、南部等三考區。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六月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台北市文山區116試院路一之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至六月十七日止(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116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
一樓),電話:(0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或(0二)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整。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至六月十四日止。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116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
一樓)。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五十元整(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五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
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號,帳戶:考選部
員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印刷品限時專
送郵資十七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三十七元)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郵
遞區號,註明「購買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
動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書表」字樣,寄至前開地點,憑以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
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伍、本四項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體格檢查,均分別依據考試
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
產估價師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陸、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四項考試「應考須知」。
發文字號:選專字第0933300690號
主旨:公告舉辦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考
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屆第八十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種類: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四種類。
貳、考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
參、考試地點:北部、中部、南部等三考區。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六月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台北市文山區116試院路一之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至六月十七日止(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116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
一樓),電話:(0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或(0二)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整。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至六月十四日止。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116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
一樓)。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五十元整(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五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
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號,帳戶:考選部
員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印刷品限時專
送郵資十七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三十七元)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郵
遞區號,註明「購買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
動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書表」字樣,寄至前開地點,憑以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
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伍、本四項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體格檢查,均分別依據考試
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
產估價師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陸、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四項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