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金融人員風險管理專業能力測驗」筆試應試說明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日期:0001/1/1 ~ 0001/1/1
考試地點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壹、報名方式:一、舉辦目的:配合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 II)相關規範之實施,特辦理本項測驗,並結合定期持 續性訓練,俾培養符合本國需求,進而接軌國際之金融風險管理人才。二、報名資格:大學院校以上畢業,從事金融相關工作之從業人員或對金融風險管理有興趣者,均可 報名參加。三、報名期間:94年8月1日9:00至8月21日17:00四、報名費用及繳款方式:(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整。(二)報名後請儘速繳款,請選擇下列方式繳款,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併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繳款期限至8月21日12:00PM止。 2金融機構ATM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8月21日24:00止。 3指定超商門市代收繳款:請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繳款期限至8月21日24:00止。五、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請於本院網頁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必要報名資訊。報名訊息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人權 益。 貳、測驗入場證寄發一、測驗入場證由本院製作,並預訂於94年9月12日以書面方式寄發,應考人可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 站(網址:http://www.tabf.org.tw)查詢入場證號碼及試場位置。二、應考人須持測驗入場證、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含身分證、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及大學學歷 (含)以上畢業證明文件入場應試,若測驗入場證上所列資料有誤、尚未收到或遺失測驗入場證 者,請於94年9月19日後(在此之前請勿來電催詢),以書面向台灣金融研訓院提出申請補發, 申請表格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下載,或請以電話(02-28741616轉622或623)先行提出申請 補發,並於測驗當日持本人身分證件至服務台領取。如逾期未申辦致影響應試,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參、測驗日期:94年9月25日(星期日) 肆、測驗時間及內容一、測驗時間:94年9月25日(星期日上午)
二、測驗內容:(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 Basel Ⅱ) 1修正背景、架構與應用範圍 2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A信用風險資本計提 B市場風險資本計提 C作業風險資本計提 3第二支柱——監理審查 4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5本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二)信用風險管理 1信用評等系統 2信用風險之來源與衡量方法 3信用風險避險與信用衍生性商品(三)市場風險管理 1固定收益證券商品之管理 2權益證券商品之管理 3外匯商品之管理 4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 5市場風險之來源與衡量方法 6線性與非線性風險避險(四)作業風險管理 1作業風險之型態 2作業風險衡量系統之建置(五)其他 1模型風險 2資本分配與績效衡量(RAROC) 3整合性風險管理 4相關基礎計量概念 伍、應試相關規則(詳細規範屆時請詳本院網站及入場證說明)一、應試身份:(一)應考人須持1測驗入場證2大學學歷(含)以上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影本3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含身分證、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入場應試。 (二)未攜帶測驗入場證者,不得入場參加測驗。 (三)未攜帶身分證件者,須於各科測驗完畢後至試務中心辦理身份確認。 (四)未攜帶學歷證明文件者,須於測驗日後二週內將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傳真或以掛號郵寄至本院金 融測驗中心(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81巷51號)。 (五)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需攜帶我國駐外使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畢業證書及中文譯本之 影本。 二、試卷、答案卡及作答:答案卡限用2B鉛筆畫記作答,以便電腦判讀計分。測驗試題卷及答案卡務 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另試題卷未繳回而涉及侵佔本院試題資料者,本院並將依法 追訴。三、計算機使用:僅限使用以下六款財務用電子計算機
若應考人於測驗時使用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該科以零分計。四、應試時間規定:(一)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證編號就座,每節測驗開始後遲到十分鐘內得准許入場,測 驗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測驗結束前二十分鐘內不得提前繳卷。(二)測驗進行中應考人欲提前繳卷,需在座位上以舉手方式,請監試人員前來點收測驗試題卷及答 案卡後,方能離場。一經離場,概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入試場。五、電子通訊器材:作答時,嚴禁使用各式電子通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行動電話、錄音機、呼叫 器、電子字典、具錄(攝)音(影)功能之個人數位助理機及手錶等),違者該科以零分計,若 涉及侵佔本院試題資料,本院將依法追訴。陸、測驗結果及成績複查: 一、測驗結果:(一)測驗結果通知書面信函預定於94年11月21日寄發,應考人可於94年11月18日後,至本院網站 (網址:http://www.tabf.org.tw)查詢測驗結果,實際測驗結果以個人測驗結果通知書面信 函為準。 (二)測驗結果經評定合格者,「合格證明」將於94年11月21日連同測驗結果通知書一併寄發。寄發 後七日內,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請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請補發,申請表格請至本院網站 下載。 (三)本院之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二、通過標準(一)因各期測驗難易度無法完全相同,本項測驗並無固定合格分數,僅通知應試人合格與否。第一 屆測驗本院將委請公正專家組成委員會,依據測驗內容、難易度及工作所需專業水準訂定合格 標準,往後各屆測驗之合格標準將採用測驗等化方法,客觀比較各期難易度調整訂定之。 (二)所謂測驗等化(equating)是一種依據教育評量理論而發展的統計方法。由於不同試卷間存在 難易度、信度等方面的差異,故需採行此項方法,以維持測驗之公平性。測驗等化之目的即在 於使每次測驗分數間可客觀、有效進行比較,以確定每次各科測驗合格之考生能力標準維持一 致。目前等化技術已被廣泛採用於國內外各項專業證照、語文與學力測驗中。 三、成績複查(一)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94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採書面申請,以郵戳為 憑,逾期恕不受理。申請複查時須附工本費新台幣伍拾元整,請至郵局劃撥繳費,劃撥帳號: 19458542,帳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敘明測驗入場證號碼,並附原測驗結果通知書 影印本、劃撥收據正本及貼足拾貳元限時郵資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函寄本院,以憑辦 理。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卡或其他有關資 料。 (三)未通過測驗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通過標準者,即予更正測驗結果通知書; 原已通過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通過標準者,即取消其通過資格,該應考人不 得異議。 柒、證書換發一、本院所核發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至取得者取得時未來第三次出生年月日止。前項期間屆滿後, 應於每兩年重新申請換發。二、申請人於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參與研習機構所舉辦與測驗主題相關之研習,逾十二小時時數以上。 (二)擔任與測驗主題有關之授課達四小時時數以上。 (三)公開發表與測驗主題有關之研究或撰文達二千字以上。 三、前項第一款所謂研習機構係指:(一)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政府機關或其核准設立之公益性法人機構。 四、申請人具有前條要件時,得於合格證明有效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本院網站據實登錄申請換發。五、申請人完成換發登錄作業後,應檢具申請表、原合格證明及換發費用劃撥單郵寄本院辦理。六、申請人於申請前原持有之合格證明遺失或毀損者,應於申請換發前先行填具補發申請書申請合格 證明補發。七、合格證明換發費用為新台幣三佰元正;補發費用同為新台幣三佰元正。 捌、換証資格註銷及證書撤銷一、申請換發資格之註銷:申請人逾有效期日達二年以下者,除原十二小時進修時數應另加計每年進 修六小時,未滿一年以一年計;逾有效期日達二年以上者,本院得註銷申請資格。二、合格證明之撤銷:申請人具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本院得撤銷其合格證明:(一)申請人於測驗時舞弊,事後經查屬實者。 (二)申請人所登錄進修時數,有虛偽造假情事者。 (三)申請人持本項測驗合格證明,為不法行為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三、重新取得合格證明:申請人受本院註銷申請換證資格或撤銷合格證明者,應參與測驗重新取得合 格證明。 玖、附註一、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二、本項測驗通過人員,不得要求本院分發至金融機構服務或向各金融機構推介。 三、歡迎至本院網站加入【研訓之友】成為會員,可免費在第一時間獲得本院之各項重要公布資訊及 各項活動優惠訊息,並可查詢個人測驗及訓練歷史記錄。 四、本院網址:http://www.tabf.org.tw。
節次 | 預備 | 時間 | 測驗題型及方式 |
第一節 | 08:20 | 08:30至10:00 | 測驗分兩節,不分科目,每節90分鐘;四選一單選選擇題,採答案卡作答,其中20%測驗題數以英文命題。 |
第二節 | 10:20 | 10:30至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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