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日程表
考試日期:2019/8/10 ~ 2019/8/12
考試地點
第一試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考試類別:
類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名額 |
推薦書籍 |
三等觀護人 |
1.國文 2.英文 3.憲法 4.法緒 |
1.刑法 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犯罪學 6.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少年事件處理法 |
1 |
【書籍】 【課程】 |
三等行政執行官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民法 3.民事訴訟法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 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3 |
【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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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
1.民法 2.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6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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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 1.民法與刑法 2.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中級會計學 4.銀行實務稅務法規 5.審計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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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 1.民法與刑法 2.政府採購法 3.營建法規 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5.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6.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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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法院書記官 |
1.民法 2.刑法 3.民事訴訟法 4.刑事訴訟法 5.強制執行法 6.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2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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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事務組) |
1.行政法 2.刑法 3.智慧財產權法 4.刑事訴訟法 5.民法總責與債權 6.物權篇 7.強制執行法 |
5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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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檢察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中級會計學 4.銀行實務 5.稅務法規 6.審計學 |
2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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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系統分析 3.資通安全 4.計算機網路 5.電子學與電路學 6.程式語言 |
2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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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結構分析 3.結構設計 4.施工法 5.營建法規 6.政府採購法 |
2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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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心理測驗員 | 1.少年事件處理法 2. 心理測驗與衡鑑 3.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人類行為與發展 |
1 |
【書籍】 三等心理測驗員 【課程】 三等心理測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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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心理輔導員 | 1.少年事件處理法 2. 心理測驗與評量 3. 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4.諮商與輔導 5.人類行為與發展 |
1 |
【書籍】 三等心理輔導員 【課程】 三等心理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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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家事調查官 |
1.民法總則與親屬 2.繼承編 3.家事事件法 4.心理學 5.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6.諮商與輔導 7.調查與訪談實務 |
0 |
【書籍】 【課程】 |
|
三等監獄官 |
1.監獄行刑法 2.刑法 3.心理測驗 4.監獄學 5.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6.諮商與輔導 |
32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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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公職法醫師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3. ※法學知識 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 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1 |
【書籍】 三等公職法醫師 【課程】 三等公職法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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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鑑識人員 | 1.法醫學 2.法醫生物學 3.法醫毒物學 4.生物化學 5.儀器分析 |
3 |
【書籍】 三等鑑識人員 【課程】 三等鑑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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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法院組織法 4.民法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119 |
【書籍】 【課程】 |
|
四等法警 |
1.行政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法院組織法 4.刑事訴訟法概要 |
40 |
【書籍】 【課程】 |
|
四等執達員 |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強制執行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34 |
【書籍】 【課程】 |
|
四等執行員 |
1.民法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強制執行法概要 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15 |
【書籍】 【課程】 |
|
四等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 2.監獄行刑法概要 3.刑法概要 4.犯罪學概要 |
229 |
【書籍】 【課程】 |
|
五等錄事 |
1.國文 2.英文 3.公民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學大意 |
43 |
【書籍】 【課程】 |
五等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法院組織法大意 |
13 |
【書籍】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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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