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公告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2023/5/23 ~ 2023/6/1
考試日期:2023/9/2 ~ 2023/9/3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三等考試(3科別,計31名):
(一)飛航管制科20名。
(二)航務管理科5名。
(三)飛航諮詢科6名。
二、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3組別,計14名):
(一)英文組10名。
(二)西班牙文組3名。
(三)韓文組1名。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
  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及英語會話):民國95年8月4日(星期五)至6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二、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及外語口試):民國95年8月4日(星期五)至6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參、考試地點:均設於台北市。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請
   見附件),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經第一試錄取者,應
   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不得應第二試。
(二)航務管理、飛航諮詢等2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
   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二、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
  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三、本二項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分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
  則」之規定辦理。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23日止(無論採印刷紙本報名或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均須於
  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95年5月24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郵寄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報名方式:
(一)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須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網址register.moex.gov.tw
   直接進行報名,並下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二)為免報名截止日前應考人集中上網,造成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作業,請應考人於報名
   截止日前,儘早完成報名作業,以維權益。(請參閱: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流程)
(三)採印刷紙本(非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A時間: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95年23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8時,週六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B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
    02─22363491或22369188轉3215)。
   C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2函購:
   A時間: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18日止。
   B地點: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C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
    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5931231;帳戶: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回件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
    220公克)之A3大型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購95年民航特考報名書表」或
    「函購95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
    但未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柒、後備軍人之優待:後備軍人應繳規費,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捌、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二項考試「應考須知」。
 
95.05.12 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