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日程表
考試日期:2024/2/18 ~ 2024/2/18
考試地點
設置北(臺北)、中(臺中)、南(高雄)及東(花蓮)考區,測驗當日須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
類科:含運務、不動產經營、資訊、企劃研析、地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人力資源、財務 管理、法務、統計,共 11 類科。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運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運務
|
7
(7) |
北區
|
行控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軌道運輸經營與 管理 二、鐵路運輸規劃學 三、運轉規章 |
1.辦理行車規劃、車輛調度及客 貨業務等相關工作。 2.需配合至其他單位 3 年培訓後 擔任行車調度工作。 3.本職缺需配合擔任輪班工作, 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4.需指派擔任行車人員工作。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不動產經營】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經濟學 三、企業管理 |
1.不動產租賃與活化業務。 2.專案規劃執行。 3.不動產處分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
臺北營業分處 |
1.不動產履約管理。 2.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東區
|
資產開發處
花蓮營業分處 |
1.辦理土地、停車場、房屋、倉 庫、商店、廣告標租管理。 2.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資訊】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資訊
|
2
(4) |
北區
|
數位發展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網路通訊與資通 安全 二、系統程式分析與 設計 三、系統專案管理 |
1.辦理本公司資訊系統與電腦主 機之規劃、維護、建置及委外 作業、資通安全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企劃研析】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企劃研析
|
6
(12) |
北區
|
企劃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軌道經營與管理 二、運輸規劃學 三、鐵路法(含鐵路 立體化、平台建 設及周邊土地開 發計畫等) |
1.辦理鐵路建設、專案計畫及經 營策略等綜合研析業務。 2.辦理鐵路文化保存管理與活化 政策規劃。 3.辦理年度施政計畫管考、評估 及彙報、重大工程督導及列 管、綜合性庶務等業務。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企劃研析
|
1
(3) |
北區
|
員工訓練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軌道經營與管理 二、運輸規劃學 三、鐵路法(含鐵路 立體化、平台建 設及周邊土地開 發計畫等) |
1.訓練業務研析及規劃。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地政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地政管理
|
1
(3) |
中區
|
資產開發處
臺中營業分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民法(總則、物 權 、 親權與繼承) 二、土地法規與土地 登記 三、土地利用(包括 土地使用計畫及 管制、土地重劃 及土地經濟學) |
1.辦理不動產管理、資產活化開 發、地政、都市計畫等相關業 務之規劃與執行。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各分處業務轄區,需要經常 至現場會勘及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地政管理
|
1
(3) |
南區
|
資產開發處
高雄營業分處 |
1.辦理轄區專案規劃管理業務。 2.辦理轄區不動產(土地、房 地、停車場)租賃、廣告及拍 攝租賃等契約審核及相關業務 之規劃與執行。 3.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4.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地政管理
|
1
(3) |
東區
|
資產開發處
花蓮營業分處 |
1.辦理土地、停車場、房屋、倉 庫、商店、廣告標租管理。 2.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會計】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會計
|
4
(8) |
北區
|
會計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會計學 二、會計審計法規 三、成本與管理會計 |
1.辦理會計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會計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臺北營
業分處會計室 |
||
會計
|
1
(3) |
中區
|
資產開發處臺中營
業分處會計室 |
||
會計
|
1
(3) |
南區
|
會計處南區辦公室
|
||
會計
|
1
(3) |
東區
|
會計處東區辦公室
|
||
會計
|
1
(3) |
東區
|
花蓮機廠會計室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事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員工訓練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 二、企業管理 三、行政法 |
1.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 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員工訓練處
北區訓練所 |
||
事務管理
|
1
(3) |
中區
|
員工訓練處
中區訓練所 |
||
事務管理
|
1
(3) |
南區
|
員工訓練處
南區訓練所 |
||
事務管理
|
1
(3) |
東區
|
員工訓練處
東區訓練所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人力資源】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人力資源
|
10
(10) |
北區
|
人力資源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勞動基準法 二、行政法 三、人力資源管理 |
1.辦理人力管理、訓練發展、考 核獎懲及退撫給與等人事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財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財務管理
|
1
(2) |
北區
|
財務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二、會計學 三、民法總則 |
1.財務規劃。 2.綜合業務。 3.資金管理。 4.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法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法務
|
1
(3) |
北區
|
公共事務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商事法(公司法、 票據法、保險法) 三、智慧財產法 |
1.辦理法律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管理師-統計】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統計
|
2
(4) |
北區
|
會計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統計學 二、資料處理 三、抽樣方法與迴歸 分析 |
1.辦理統計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工程師】
類科:含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職安管理,共 4 類科。
【第 8 階-助理工程師-土木工程】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土木工程
|
1
(3) |
北區
|
工務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營建管理與工程 材料 二、鋼筋混凝土學與 設計 三、結構學 |
土木、建築工程設計、預算編 製、監造等及其他交辦事項。 |
土木工程
|
1
(3) |
北區
|
專案工程處
|
辦理土木工程設計、路線測量、 計畫書製作、預算編列、發包、 現場監造、計價及工程變更、驗 收、決算程序等工作。 |
|
土木工程
|
1
(3)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土木工程設計、督導、預算編製 及監造等相關業務。 |
【第 8 階-助理工程師-建築工程】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建築工程
|
1
(3) |
北區
|
專案工程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建築結構系統 二、營建法規與建管 行政 三、建築營造與估價 |
辦理土木、建築工程設計、預算 編製、監造等及其他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工程師-都市計畫】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2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都市計畫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鐵路資產活化概 論(含附屬事業 經營、多目標使 用、文化資產保 存、國有非公用 設定地上權、鐵 路立體化建設及 周邊土地開發計 畫等) 二、都市計畫及都市 更新法令與實務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令與實務 |
1.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土地開發。 2.不動產租賃與活化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8 階-助理工程師-職安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具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2. 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書者。
3.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 3 年以上(需檢附證明文件)。
※本類科錄取人員應於服務單位依法令接受勞動檢查或主動申報時配合提供原應考資格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職安管理
|
1
(3) |
北區
|
臺北機務段
|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含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其施行 細則、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 二、勞動法規(含勞 動基準法、勞動 檢查法) 三、職業安全衛 |
1.辦理職業災害防止、安全衛生 檢查、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採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職安管理
|
1
(3) |
北區
|
七堵機務段
|
||
職安管理
|
1
(3) |
北區
|
富岡機廠
|
【第 9 階-事務員】
類科:含消防工程、材料管理、不動產經營、會計、事務管理、法務,共 6 類科。
【第 9 階-事務員-消防工程】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並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資格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任相關工作 1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消防工程
|
2
(4) |
東區
|
東區營運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消防法規概要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 計與檢修概要 三、災害防救法規與 計畫應變概要 |
1.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 (備)消防工程之設計審查、維 保管理、監造、檢查驗收、督 導查核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 交辦業務。 2.需具備消防設備士或消防設備 師證照。 |
【第 9 階-事務員-不動產經營】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材料管理
|
1
(3) |
北區
|
北區供應中心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政府採購法概要 二、物料管理概要 三、國際貿易概要 |
1.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 理、履約驗收及總務等相關工作。 2.其他交辦事項。 |
【第 9 階-事務員-不動產經營】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民法概要 二、經濟學概要 三、企業管理概要 |
1.不動產履約管理。 2.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
臺北營業分處 |
【第 9 階-事務員-不動產經營】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中區
|
資產開發處
臺中營業分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民法概要 二、經濟學概要 三、企業管理概要 |
1.辦理不動產管理、資產活化開 發等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各分處業務轄區,需要經常 至現場會勘及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不動產
經營 |
1
(3) |
南區
|
資產開發處
高雄營業分處 |
1.辦理轄區不動(土地、房地、 停車場)租賃、廣告及拍攝租 賃等契約審核及相關業務之規 劃與執行。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9 階-事務員-會計】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會計
|
1
(3) |
北區
|
會計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會計學概要 二、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三、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
1.辦理會計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會計
|
1
(3) |
北區
|
富岡機廠會計室
|
【第 9 階-事務員-事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職業安全衛生室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概要 二、企業管理概要 三、行政法概要 |
1.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規劃及 推動。 2.辦理各工地或各工作場所現場 安全衛生事項巡檢稽核及其行 政作業。 3.辦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資 料統計分析。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事務管理
|
1
(3) |
中區
|
中區營運處
|
1.安全科分項業務工作。 2.其他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南區
|
南區營運處
|
1.辦理總務、人事、會計、行車 安全相關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 務管理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東區
|
東區營運處
|
辦理總務、人事等一般行政業 務、事務管理工作及其他交辦事 項。 |
【第 9 階-事務員-法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法務
|
1
(3) |
北區
|
公共事務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民法概要 二、商事法概要(公 司法、票據法、 保險法) 三、勞動社會法概要 |
1.辦理法律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9 階-技術員】
類組:含土木工程、電機、職安管理、職安護理,共 4 類組。
【第 9 階-技術員-土木工程】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土木工程
|
1
(3)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營建管理與工程 材料概要 二、鋼筋混凝土學與 設計概要 三、結構學概要 |
土木工程設計、督導、預算編製 及監造等相關業務。 |
【第 9 階-技術員-電機】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機
|
2
(4) |
北區
|
電務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路學概要 二、自動控制概要 三、電機機械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電機
|
1
(3) |
北區
|
臺北電力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路學概要 二、自動控制概要 三、電機機械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機
|
2
(4) |
中區
|
彰化電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路學概要 二、自動控制概要 三、電機機械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機
|
3
(6) |
中區
|
彰化電力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路學概要 二、自動控制概要 三、電機機械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機
|
1
(3) |
南區
|
臺南電力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路學概要 二、自動控制概要 三、電機機械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機
|
5
(10) |
南區
|
高雄電務段
|
||
電機
|
1
(3) |
東區
|
宜蘭電力段
|
||
電機
|
9
(9) |
東區
|
花蓮電務段
|
||
電機
|
7
(7) |
東區
|
臺東電力段
|
【第 9 階-技術員-職安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書者。
2.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含)以上(需檢附證明文件)。
※本類科錄取人員應於服務單位依法令接受勞動檢查或主動申報時配合提供原應考資格之證書或證明文件。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職安管理
|
2
(4) |
北區
|
北區營運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概要(含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其 施行細則、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 二、勞動法規概要 (含勞動基準法、 勞動檢查法)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 |
1.辦理職業災害防止、安全衛生 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職安管理
|
1
(3) |
北區
|
新竹機務段
|
||
職安管理
|
1
(3) |
東區
|
花蓮運務段
|
1.辦理職安衛等一般行政業務及 其他交辦事項。 2.需具備職業衛生甲級技術士證 照。 |
|
職安管理
|
1
(3)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擬訂、規劃及推動指導安全衛生 管理事項之實施。辦理職業災害 防止、安全衛生檢查、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等勞工安全衛生相 關業務。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第 9 階-技術員-職安護理】學(經)歷條件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職安護理
|
1
(3) |
北區
|
臺北機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規概要(含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其 施行細則、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 法) 二、基本護理學(包 括護理原理、護 理技術)及護理 行政。 三 、 勞工健康法規 (含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女性勞 工母性健康保護 實施辦法等) |
1.辦理員工體檢、乘務人員尿 檢、健康促進宣導及事故傷害 緊急救護等事項。 2.健康資料記錄、管理及其他衛 生政策推行。 3.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職安護理
|
1
(3) |
東區
|
花蓮運務段
|
1.辦理員工健康管理及其他交辦 事項。 2.需具備護理師證照。 |
【第 10 階-助理站務員】
類科:含運務,共 1 類科。
【第 10 階-助理站務員-運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運務
|
90
(90) |
北區
|
臺北運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鐵路運輸學概要 二、鐵路法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運務
|
20
(20) |
中區
|
臺中運務段
|
||
運務
|
15
(15) |
南區
|
高雄運務段
|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 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愛心旅客服務等。 4.環境清潔等業務。 5.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 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 日依班表出勤。 6.配合國家及縣市政府活動規劃 專案接駁、輸運或活動計劃 (如各類節慶活動、演唱會等) 7.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
運務
|
20
(20) |
東區
|
花蓮運務段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原住民) |
30
(30) |
東區
|
花蓮運務段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
5
(10) |
北區
|
營業處
|
1.客運業務之規劃管理。 2.票務、旅運設備之採購及維運。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運務
|
6
(6) |
北區
|
行控處
|
1.辦理行車規劃、車輛調度及客 貨業務等相關工作。 2.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 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3.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班工作, 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
|
運務
(身心障礙) |
1
(3) |
北區
|
行控處
|
1.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 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班工作, 國定假日依班表出勤 |
|
運務
|
40
(40) |
北區
|
臺北運務段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
3
(6) |
東區
|
花蓮運務段
|
||
運務
(原住民) |
2
(4) |
東區
|
花蓮運務段
|
【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材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材料管理
|
1
(3) |
北區
|
供應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政府採購法大意 二、物料管理大意 |
1.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 理、履約驗收及總務等相關工作。 2.其他交辦事項。 |
材料管理
|
3
(6) |
東區
|
北區供應中心
|
1.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 理、履約驗收及總務等相關工作。 2.其他交辦事項。 3.工作地點在花蓮地區。 |
【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事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事務管理
|
2
(2) |
北區
|
董事長秘書室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大意 二、行政法大意 |
1.董事長秘書室幕僚工作。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企劃處
|
1.辦理一般管考行政業務(如委託 及合作研究、全民督工通報、 工程查核、計畫管考、出國報 告書等)。 2.其他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職業安全衛生室
|
1.辦理文書收發、會計出納及資 料處理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附業營運處
|
1.行政業務 2.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附業營運處
臺北餐旅分處 |
1.人事、職安、採購相關業務。 2.主管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臺北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辦理材料或房地 產管理、土地徵收測量、資產活 化、租賃、出租等工作。辦理防 災、動員、民防、一般事務及臨 時交辦等業務。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富岡機廠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 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 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 |
|
事務管理
|
3
(6) |
北區
|
公共事務處
|
1.辦理公文收發、文書、檔案、 人事、公司業務會議、交通部 (報表彙整、部務會議)等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資產開發處
臺北營業分處 |
1.不動產履約管理。 2.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新竹機務段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 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 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宜蘭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辦理材料或房地 產管理、土地徵收測量、資產活 化、租賃、出租等工作。辦理防 災、動員、民防、一般事務及臨 時交辦等業務。 |
【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事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事務管理
|
1
(3) |
南區
|
資產開發處
高雄營業分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大意 二、行政法大意 |
1.辦理轄區不動(土地、房地、 停車場)租賃、廣告及拍攝租 賃等契約審核及相關業務之規 劃與執行。 2.履約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 3.依業務範圍,需要經常至現場 會勘或辦理業務巡查。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事務管理
|
2
(4) |
東區
|
花蓮機務段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 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 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 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
事務管理
(原住民) |
2
(4) |
東區
|
花蓮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辦理材料或房地 產管理、土地徵收測量、資產活 化、租賃、出租等工作。辦理防 災、動員、民防、一般事務及臨 時交辦等業務。 |
【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財務管理
|
2
(4) |
北區
|
財務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財務管理大意 二、民法總則大意 |
1.財務規劃。 2.綜合業務。 3.資金管理。 4.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
【第 10 階-助理事務員-廉政】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廉政
|
2
(4) |
東區
|
東區營運處
政風室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 法大意 二、廉政法規大意 |
1.協助辦理政風綜合維護及預防 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
類科:含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務、電力、職安護理、機械、電機,共 7 類科。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土木工程】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土木工程
|
1
(3) |
北區
|
臺北工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測量學大意 二、結構學概要與鋼 筋混凝土學大意 |
1.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 (備)土木工程規劃設計、工程 變更、施工督導監造、工程監 工、預算編列、會勘、驗收、 決算、路線養護、工程量測、 房地產管理及土地徵收測量、 出租、核銷,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值班等工作及其他交辦業 務。 2.本段轄區為基隆市至新竹香山 間,分配地點視業務需要調整。 |
土木工程
|
2
(4) |
南區
|
南區營運處
|
1.鐵路行車安全工作督導考核, 行車事故之處理。 2.執行 SMS 安全管理系統。 3.行車安全教育訓練與行車安全 測驗之督導考核與執行。 4.臨軌工程查核(含連續假日)。 5.參與地區立體化工程各項會議 及各項工程查核。 6.行車事故死傷者之慰問金及撫 卹賠償等之協調執行。 7.其他有關安全及臨時交辦事項。 |
|
土木工程
|
5
(10) |
東區
|
宜蘭工務段
|
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 (備)土木工程規劃設計、工程變 更、施工督導監造、工程監工、 預算編列、會勘、驗收、決算、 路線養護、工程量測、房地產管 理及土地徵收測量、出租、核 銷,配合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 作及其他交辦業務。 |
|
土木工程
|
5
(10) |
東區
|
花蓮工務段
|
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 (備)土木工程規劃設計、工程變 更、施工督導監造、工程監工、 預算編列、會勘、驗收、決算、 路線養護、工程量測、房地產管 理及土地徵收測量、出租、核 銷,配合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 作及其他交辦業務。 |
|
土木工程
|
3
(6)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 (備)土木工程規劃設計、工程變 更、施工督導監造、工程監工、 預算編列、會勘、驗收、決算、 路線養護、工程量測、房地產管 理及土地徵收測量、出租、核 銷,配合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 作及其他交辦業務。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建築工程】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建築工程
|
1
(3) |
中區
|
臺中工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施工與估價大意 二、營建法規大意 |
辦理工程建築物之設計、附屬設 備之調查、測量、規劃、施工圖 說與施工說明書之擬訂、工程材 料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建築 物與有關結構物之保養、營建、 施工、裝置、檢驗、管理、擴 建、修改、重建與修繕、建造行 為之許可、古蹟、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與聚落建築群之維修、建 築結構系統之規劃、設計與施 工、建築基地之配置、施工與地 質分析及建築工程材料之檢驗與 性能分析等,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 作。 |
建築工程
|
1
(3) |
東區
|
花蓮工務段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電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務
|
4
(8) |
北區
|
臺北電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工機械概要 二、電子學概要 術科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務
|
1
(3) |
中區
|
彰化電務段
|
||
電務
(產學合作) |
2
(4) |
中區
|
彰化電務段
|
||
電務
|
9
(9) |
南區
|
高雄電務段
|
||
電務
|
17
(17) |
東區
|
花蓮電務段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電力】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力
|
4
(8) |
中區
|
彰化電力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工機械概要 二、電子學概要 術科 一、電表使用(40%) 二、導線裁剪及安裝 (60%)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力
|
2
(4) |
南區
|
臺南電力段
|
||
電力
|
1
(3) |
東區
|
宜蘭電力段
|
||
電力
|
14
(14) |
東區
|
臺東電力段
|
||
電力
(產學合作) |
1
(3) |
東區
|
臺東電力段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電力】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職安護理
|
1
(3) |
北區
|
臺北電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則大意 二、勞工健康服務計 畫及健康管理大意 |
1.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勞工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策畫及實 施、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防 治、健康諮詢、急救及緊急處 置等勞工健康服務與辦理職業 安全衛生(勞安)業務等事宜。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職安護理
|
1
(3) |
北區
|
電訊中心
|
||
職安護理
|
1
(3) |
北區
|
臺北電力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東區
|
宜蘭電力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中區
|
彰化電務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中區
|
彰化電力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南區
|
臺南電力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南區
|
高雄電務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東區
|
花蓮電務段
|
||
職安護理
|
1
(3) |
東區
|
臺東電力段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機械】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機械
|
10
(10) |
北區
|
七堵機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機械原理概要 二、基本電學概要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機械
|
16
(16) |
北區
|
臺北機務段
|
||
機械
|
13
(13) |
北區
|
新竹機務段
|
||
機械
|
12
(12) |
北區
|
富岡機廠
|
||
機械
|
7
(7) |
中區
|
臺中工務段
|
辦理機械砸道車維修、養路機械 設備巡檢、保養及維修、砸道、 整碴、篩碴等夜間工作及焊軌等 相關業務;擔任大型砸道車、道 岔砸道車、整碴車、穩定車之操 作、保養及維修等工作及其他交 辦業務。 |
|
機械
|
2
(4) |
中區 |
工務養護總隊
|
||
機械
|
1
(3) |
南區
|
高雄機務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
機械
|
17
(17) |
東區
|
花蓮機務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
機械
|
3
(6) |
東區
|
花蓮機廠
|
||
機械
|
4
(8)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
機械
|
1
(3) |
東區
|
花蓮工務段
|
擔任養路機械設備巡檢、保養及 維修等、砸道等工作,需配合業 務需要夜間工作及其他交辦業 務。 |
【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電機】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機
|
11
(11) |
北區
|
七堵機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一、電機機械概要 二、基本電學概要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電機
|
17
(17) |
北區
|
臺北機務段
|
||
電機
|
12
(12) |
北區
|
新竹機務段
|
||
電機
|
12
(12) |
北區
|
富岡機廠
|
||
電機
|
2
(4) |
中區
|
工務養護總隊
|
擔任養路機械設備巡檢、保養及 維修與其他交辦業務等工作業務 |
|
電機
|
3
(6) |
中區
|
臺中工務段
|
辦理機械砸道車維修、養路機械 設備巡檢、保養及維修、砸道、 整碴、篩碴等夜間工作及焊軌等 相關業務;擔任大型砸道車、道 岔砸道車、整碴車、穩定車之操 作、保養及維修等工作及其他交 辦業務。 |
|
電機
|
1
(3) |
南區
|
高雄機務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
電機
|
2
(4) |
南區
|
潮州機廠
|
||
電機
|
1
(3) |
東區
|
宜蘭機務段
|
||
電機
|
13
(13) |
東區
|
花蓮機務段
|
||
電機
|
2
(4) |
東區
|
花蓮機廠
|
||
電機
|
3
(6)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第 11 階-服務員】
類科:含運務、土木工程、消防工程、電務、電力、材料管理、餐旅服務、事務管理、機械、 電機、廚工、餐務、養路工程,共 13 類科。
【第 11 階-服務員-運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年滿十八歲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運務
|
3
(6) |
北區
|
營業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鐵路運輸學概要 |
辦理客服電話諮詢業務 |
運務
(視覺障礙) |
1
(2) |
北區
|
營業處
|
||
運務
|
32
(32) |
北區
|
臺北運務段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身心障礙) |
20
(20) |
北區
|
臺北運務段
|
1.辦理客運業務(售票、剪收 票)。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
30
(30) |
中區
|
臺中運務段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身心障礙) |
2
(4) |
中區
|
臺中運務段
|
1.辦理客運業務(售票、剪收 票)。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
70
(70) |
南區
|
高雄運務段
|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 作等)。 2.運轉業務(含調車工作)。 3.愛心旅客服務等。 4.環境清潔等業務。 5.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 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 日依班表出勤。 6.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
運務
(身心障礙) |
5
(10) |
南區
|
高雄運務段
|
1.客貨運業務(含售驗票及行包工 作等)。 2.愛心旅客服務等。 3.環境清潔等業務。 4.除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人員外, 不分性別,均需依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 日依班表出勤。 5.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
運務
|
6
(6) |
東區
|
東區
|
1.調車車輛摘解與聯掛、調車路 線轉轍器扳轉、調車司事及車 輛引導、客貨運業務(含售驗 票及行包工作)、行車閉塞之 號誌顯示,看守平交道及平交 道柵欄操作,維護等看柵工 作。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國定假日依 班表出勤。 3.其他交辦事項。 |
|
運務
|
3
(6) |
東區
|
東區
|
【第 11 階-服務員-土木工程】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土木工程
|
1
(3)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測量學大意 |
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 (備)土木工程規劃設計、工程變 更、施工督導監造、工程監工、 預算編列、會勘、驗收、決算、 路線養護、工程量測、房地產管 理及土地徵收測量、出租、核 銷,配合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 作及其他交辦業務。 |
【第 11 階-服務員-消防工程】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消防工程
|
1
(3) |
南區
|
高雄工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 設備大意 |
辦理路線、車站暨週邊設施(備) 消防工程等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 業務。 |
【第 11 階-服務員-電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年滿十八歲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務
|
2
(4) |
北區
|
臺北電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基本電學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務
|
3
(6) |
東區
|
花蓮電務段
|
【第 11 階-服務員-電力】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年滿十八歲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力
|
2
(4) |
中區
|
彰化電力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基本電學概要 |
1.辦理電訊、照明、號誌、電車 線、變電站等設備測試、保 養、維修。 2.現場人員配合業務需要擔任輪 勤、輪班等工作。 |
電力
|
1
(3) |
南區
|
臺南電力段
|
||
電力
|
4
(8) |
東區
|
臺東電力段
|
【第 11 階-服務員-材料管理】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材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北區
|
北區供應中心
|
筆試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政府採購法大意 |
1.材料管理、倉儲管理、採購管 理、履約驗收及總務等相關工 作。 2.其他交辦事項。 |
【第 11 階-服務員-餐旅服務】學(經)歷條件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餐旅服務
|
4
(8) |
北區
|
附業營運處
七堵車勤分部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行銷學概要大意 |
1.列車上各項播音、巡視車廂、 防疫、安全維護宣導。 2.售貨,協助維護列車安全等車 勤服務相關業務。 3.本職缺工作區間為七堵(含樹 林)-潮州-臺東間。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餐旅服務
|
1
(3) |
北區
|
臺北餐旅分處
|
||
餐旅服務
|
3
(6) |
東區
|
附業營運處
臺東車勤分部 |
1.列車上各項播音、巡視車廂、 防疫、安全維護宣導。 2.售貨,協助維護列車安全等車 勤服務相關業務。 3.本職缺工作區間為花蓮-臺東 間。 4.其他交辦事項。 |
【第 11 階-服務員-事務管理】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企劃處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事務管理大意 |
1.辦理一般行政彙整業務。 2.辦理總務、主計、人事、出納 等庶務性業務。 3.其他交辦事項。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北區
|
七堵機務段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 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 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 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2
(4) |
北區
|
臺北電務段
|
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行 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北區
|
臺北電力段
|
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行 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
|
事務管理
|
1
(3) |
北區
|
公共事務處
|
1.辦理公文收發、文書、檔案、 人事、公司業務會議、交通部 (報表彙整、部務會議)等業 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
2
(4) |
北區
|
附業營運處
|
1.辦理公文收發、文書、檔案、 人事、公司業務會議、交通部 (報表彙整、部務會議)等業 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2
(4) |
中區
|
彰化電務段
|
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行 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中區
|
彰化電力段
|
||
事務管理
|
1
(3) |
中區
|
嘉義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中區
|
嘉義工務段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南區
|
高雄電務段
|
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行 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
|
事務管理
(身心障礙) |
1
(3) |
東區
|
花蓮機務段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 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 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 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
事務管理
|
1
(3) |
東區
|
花蓮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 |
|
事務管理
(原住民) |
1
(3) |
東區
|
附業營運處
花蓮餐旅分處 |
1.公文分類歸檔管理。 2.庶務行政業務。 3.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
|
事務管理
(原住民) |
1
(3) |
東區
|
花蓮電務段
|
辦理總務、人事、會計等一般行 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作。 |
|
事務管理
|
3
(6)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1.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 等一般行政業務及事務管理工 作。 2.辦理防災、動員、民防、一般 事務及臨時交辦等業務。 |
|
事務管理
|
1
(3)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 |
|
事務管理
(原住民) |
2
(4)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辦理總務、會計、人事、材料等 一般行政業務、事務管理工作及 其他交辦業務。 |
【第 11 階-服務員-機械】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機械
(身心障礙) |
1
(3) |
中區
|
嘉義機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機械原理大意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機械
(身心障礙) |
1
(3) |
南區
|
高雄機務段
|
||
機械
|
3
(6)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
機械
(身心障礙) |
1
(3)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第 11 階-服務員-電機】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電機
(身心障礙) |
1
(3) |
北區
|
新竹機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基本電學大意 |
辦理有關運轉、技術、車輛檢 修、設備維護、客車清潔監洗、 搶修等事項。須配合業務需要擔 任輪勤、輪班等工作。 |
電機
(身心障礙) |
1
(3) |
中區
|
嘉義機務段
|
||
電機
(身心障礙) |
3
(6) |
南區
|
嘉義機務段
|
||
電機
(身心障礙) |
1
(3) |
南區
|
高雄機務段
|
||
電機
|
1
(3) |
東區
|
花蓮機務段
|
||
電機
|
3
(6)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
電機
(身心障礙) |
1
(3) |
東區
|
臺東機務段
|
【第 11 階-服務員-廚工】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且具有中餐烹調丙級(含)以上證照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廚工
|
4
(8) |
北區
|
附業營運處
臺北餐旅分處 |
1.煮飯、炸排、滷排、炒菜等廚 房技術類相關工作。 2.食材整備、便當包裝及運送、 環境清潔等廚務相關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廚工
|
1
(3) |
北區
|
富岡機廠
|
員工餐廳採買與挑洗食材、烹 飪、打菜、結帳計費、場地清 潔、設備維護等餐務工作,其他 員工餐廳供膳相關工作及臨時交 辦事項。 |
|
廚工
|
1
(3) |
南區
|
附業營運處
高雄餐旅分處 |
1.煮飯、炸排、滷排、炒菜等廚 房技術類相關工作。 2.食材整備、便當包裝及運送、 環境清潔等廚務相關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11 階-服務員-餐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餐務
(原住民) |
4
(8) |
東區
|
附業營運處
花蓮餐旅分處 |
專業科目: 安全衛生常識 |
1.煮飯、炸排、滷排、炒菜等廚 房技術類相關工作。 2.食材整備、便當包裝、環境清 潔等廚務相關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第 11 階-服務員-餐務】學(經)歷條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應試類科
|
正取
(備取) 人數 |
應考
區域 |
分發單位
|
測驗科目
|
工作內容簡述
|
養路工程
|
2
(4) |
北區
|
臺北工務段
|
共同科目:作文 專業科目: 鐵路工程及鐵路養護 作業大意 |
1.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 碴、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 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 料)、養路工程之規劃、搶修、 查道、機具保養等工作、配合 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作及其 他交辦業務;本項養路工程以 夜間工作為主。 2.本職缺分配地點為八堵分駐所 轄區(八堵至萬華間)。 |
養路工程
|
1
(3) |
北區
|
臺北工務段
|
1.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 碴、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 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 料)、養路工程之規劃、搶修、 查道、機具保養等工作、配合 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作及其 他交辦業務;本項養路工程以 夜間工作為主。 2.本職缺分配地點為新竹分駐所 轄區(富岡至香山間)。 |
|
養路工程
|
3
(6) |
北區
|
臺北工務段
|
1.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 碴、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 換道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 料)、養路工程之規劃、搶修、 查道、機具保養等工作、配合 業務需要擔任值班等工作及其 他交辦業務;本項養路工程以 夜間工作為主。 2.本職缺分配地點為桃園分駐所 轄區(樹林至楊梅間)。 |
|
養路工程
|
18
(18) |
中區
|
臺中工務段
|
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碴、 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換道 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 工程之規劃、搶修、查道、機具 保養等工作、配合業務需要擔任 值班等工作及其他交辦業務;本 項養路工程以夜間工作為主。 |
|
養路工程
|
17
(17) |
東區
|
宜蘭工務段
|
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碴、 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換道 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 工程之規劃、搶修、查道、機具 保養等工作、配合業務需要擔任 值班等工作及其他交辦業務;本 項養路工程以夜間工作為主。 |
|
養路工程
|
3
(6) |
東區
|
花蓮工務段
|
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碴、 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換道 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 工程之規劃、搶修、查道、機具 保養等工作、配合業務需要擔任 值班等工作及其他交辦業務;本 項養路工程以夜間工作為主。 |
|
養路工程
|
2
(4)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碴、 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換道 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 工程之規劃、搶修、查道、機具 保養等工作、配合業務需要擔任 值班等工作及其他交辦業務;本 項養路工程以夜間工作為主。 |
|
養路工程
|
6
(6) |
東區
|
臺東工務段
|
辦理鐵路路線養護(砸道、換碴、 抽換岔枕、抽換鋼軌、抽換道 岔、搬運及整理軌道材料)、養路 工程之規劃、搶修、查道、機具 保養等工作、配合業務需要擔任 值班等工作及其他交辦業務;本 項養路工程以夜間工作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