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日程表
考試日期:2024/11/10 ~ 2024/11/10
考試地點
設台北考區。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壹、本次甄選正取 300 名,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甄選方式 如下表:
類 別 |
職等
|
甄選方式 |
需才地區
|
錄取名額 | 口試名額 | 推薦書籍/課程 |
一般行員A |
五
|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01) |
10 | 40 |
【書籍】 【課程】 |
桃園地區 (A22107102) |
3 | 12 | ||||
新竹地區 (A22107103) |
2 | 8 | ||||
苗栗地區 (A22107104) |
2 | 8 | ||||
大甲、清水地區 (A22107105) |
2 | 8 | ||||
豐原、東勢地區 (A22107106) |
2 | 8 | ||||
南投地區 (A22107107) |
1 | 4 | ||||
北彰化地區 (A22107108) |
1 | 4 | ||||
南彰化地區 (A22107109) |
1 | 4 | ||||
雲林地區 (A22107110) |
2 | 8 | ||||
北港、朴子地區 (A22107111) |
1 | 4 | ||||
嘉義地區 (A22107112) |
1 | 4 | ||||
台南地區 (A22107113) |
2 | 8 | ||||
北高雄地區 (A22107114) |
1 | 4 | ||||
林園、東港地區 (A22107115) |
1 | 4 | ||||
恆春地區 (A22107116) |
2 | 8 | ||||
一般行員B |
六
|
【筆試測驗甄選】 2.第二試:口試 【金融基測(FIT)甄選】 2.第二試:口試 |
※筆試測驗
台北地區 (W7513) |
10
|
25
|
【書籍】 【課程】 |
※筆試測驗
台北地區 (A22107117) |
15
|
|||||
※金融基測(FIT) 台北地區 (A21107101) |
||||||
一般行員C |
六
|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18) |
25
|
75
|
【書籍】 【課程】 |
桃園地區
(A22107119) |
1
|
4
|
||||
新竹地區
(A22107120) |
4
|
16
|
||||
南投地區
(A22107121) |
1
|
4
|
||||
業務菁英 人才 |
七
|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22) |
20 | 60 |
【書籍】 【課程】 |
徵授信 經驗行員 |
七
|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23) |
20 | 60 |
【書籍】 【課程】 |
新竹地區 (A22107124) |
4 | 16 | ||||
台南地區 (A22107125) |
1 | 4 | ||||
專案理財 人員 |
六
|
1.第一試:書面審查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1107102) |
5 | 20 |
【書籍】 【課程】 專案理財 |
桃園地區 (A21107103) |
1 | 4 | ||||
新竹地區 (A21107104) |
1 | 4 | ||||
南投地區 (A21107105) |
1 | 4 | ||||
北彰化地區 (A21107106) |
1 | 4 | ||||
北港、朴子地區 (A21107107) |
1 | 4 | ||||
嘉義地區 (A21107108) |
1 | 4 | ||||
台南地區 (A21107109) |
1 | 4 | ||||
高雄地區 (A21107110) |
1 | 4 | ||||
林園、東港地區 (A21107111) |
1 | 4 | ||||
台東地區 (A21107112) |
1 | 4 | ||||
專案助理 理財人員 |
六
|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26) |
5 | 20 |
【書籍】 【課程】 |
程式開發 人員 |
六
|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27) |
5 | 20 |
【書籍】 【課程】 |
資深程式 開發人員 |
七
|
2.第二試:口試 |
台北地區 (A22107128) |
5 | 20 |
【書籍】 【課程】 |
貳、錄取及進用
一、各甄選類別依第二試(口試)成績高低,按預定正取名額擇優錄取,惟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將不予錄取。如第一銀行因配合業務發展致人力需求增加,得增列備取人員,惟現職員工不得列入備取。
二、錄取人員如為第一銀行現職員工,將不占錄取名額,進用條件(含薪資待遇等)依本次甄選簡章辦理並按下列方式進用:
(一)已通過試用考核之現職員工,於改派日起仍需依本次甄選簡章報考類別所規定之試用期間辦理試用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不合格者回復改派前勞動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薪資待遇、職等職級、錄取地區)。
(二)尚在試用考核之現職員工,於改派日起改依本次甄選簡章報考類別所規定之試用期間辦理試用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任用,考核未通過者,視同試用考核成績不及格,終止勞動契約。
(三)現職人員如錄取專案理財人員、專案助理理財人員,自改派日起須至少擔任理財顧問滿五年(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入),方能申請轉任其他職務。擔任理財顧問工作期間,將訂定業績目標,績效考核未達標準者,第一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四)現職人員如為跨區錄取,第一銀行將依業務需求進行派任,試用期將自改派錄取地區後起算,派任時程與非現職錄取人員進用時程無關。非跨區之現職錄取人員,則依第一銀行通知時程進行改派,並於改派後依簡章規定辦理六個月之試用考核。
三、錄取人員依第二試(口試)成績高低順序,由第一銀行視人力需求依序分批通知進用,逾期限未回覆或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或延期報到;又報到後無法依第一銀行規定到行上班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
四、錄取人員接獲第一銀行通知進用時,應即簽署同意書,同意「自到職日起三年(不含留職停薪期間)內於錄取地區服務,且三年期滿並非可立即調任志願之服務地區,仍應視行方業務需求辦理人力調動」,逾期限未回覆者,即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五、為配合銀行業內稽內控、風險管理及業務需求等因素,錄取人員報到後雖原則上派任錄取地區,惟未來仍可能調任錄取地區所屬縣市或鄰近縣市之單位。
六、徵授信經驗行員錄取人員,原則上須先於存匯部門熟悉基礎業務,再視表現及業務需求調整職務,並應至少擔任徵授信人員五年(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入)方得申請轉任其他職務,惟因業務需要由第一銀行調整者,不在此限。
七、專案理財人員、專案助理理財人員錄取人員,須至少擔任理財顧問滿五年(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計入),方能申請轉任其他職務。擔任理財顧問工作期間,將訂定業績目標,績效考核未達標準者,第一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八、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國民身分證。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需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譯);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三)距報到日 3 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請依第一銀行提供之「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赴指定醫療機構體檢;未提出檢驗報告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四)依各甄選類別報考資格所要求專業或語言測驗合格證明書正本、工作經歷證明正本。
(五)距報到日 3 個月內之個人聯徵信用報告正本:須加申請 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
(六)距報到日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申請期間須為全部期間。
(七)其他依第一銀行通知應繳交之文件。
資料來源:金融研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