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日程表
考試日期:2025/10/18 ~ 2025/10/18
考試地點
筆試測驗地點: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 163 號)
報考方式
考試類科、考科與缺額
一、 錄取名額:
(一) 正取人員 13 人(含原住民族 2 人) 、儲備人員 25 人(含原住民族 3 人)。
(二) 前述錄取名額,由一般報考人及原住民族報考人以 9 比 1 比例交叉進用, 惟原住民族報考或達錄取成績人數不足額時,本局有權以一般報考人成績 依序遞補錄取之。
二、 工作內容
(一) 辦理環境整頓遏止非法污染環境行為等專案、計畫或相關研究業務。
(二) 辦理公害污染陳情稽查或專案業務,並視工作需要配合 24 小時輪 3 班。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定居者,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須滿 10 年始得報考。
(二) 報考學歷資格及服務經歷須符合以下三項其中之一:
1.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環境、化學相關科系之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應考資格所持畢業 科系請詳閱附件 1)。
(2) 領有環保相關下列證照之一者(乙級以上空氣污染、乙級以上廢水處 理、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乙級以上毒化物專責人員、空氣污染物目 測檢查人員、噪音量測、空拍機)。
(3) 具有環境保護稽查或國土破壞稽查相關工作經驗 1 年以上者。
2. 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領有環保相關下列證照之一者(乙級以上空氣污染、乙級以上廢水處 理、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乙級以上毒化物專責人員、空氣污染物目 測檢查人員、噪音量測、空拍機)。
(2) 具有環境保護稽查或國土破壞稽查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
3. 國內外專科畢業,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領有環保相關下列證照之一者 (甲級以上空氣污染、甲級以上廢水處 理、甲級以上廢棄物處理、甲級以上毒化物專責人員、空氣污染物目 測檢查人員、噪音量測、空拍機)。
(2) 具有環境保護稽查或國土破壞稽查相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三)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 應具有普通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
(五) 未曾經本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或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 終止勞動契約;或未曾被本局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 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各款事由終止契約者;或曾於本局服務時,未有依新 北市政府環境保局聘用稽查人員或約僱稽查人員僱用契約書規定終止契約 者。
(六) 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七) 無不良犯罪紀錄。
四、 工作條件
(一) 工作待遇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依聘用人員比照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7 等 1 階 328 薪點,月支報酬為新 臺幣 4 萬 5,624 元(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布酬金薪點折合率為 準),並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 視年終考核結果發給年終獎金;均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 法。
(二) 聘用期限 1. 試用期為 3 個月,試用期滿正式進用,進用年度為 114 年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若進用年度為 115 年則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以此類推。 2. 依上開評量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年終評量考列甲等或乙等者,視本 府財政狀況優先續聘。
(三) 工作地點:依機關指定本市轄內各區,並得視單位業務及人力狀況,機動 調動工作地點及配合定期輪調。
(四) 工作時間:依本機關訂定之排班值勤時間辦理,並得視工作需要採 24 小時 輪 3 班制。
(五) 其他聘用限制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受聘人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令規定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資料來源:新北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