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更新日期:2015/05/29
類別:考試法規

6.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2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
           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