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

46.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6-1 條條文
第 6-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46.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6-1 條條文
第 6-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