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6/02/22
類別:考試法規

57.修正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