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法條文

57.修正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57.修正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