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更新日期:2009/02/02
類別:考試法規

98.01.23 總統令: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第 6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