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二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組織法,於民國85年1月26日公布施行至今,除為因應精省需要,於91年1月 30日增設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並增修部分相關條文外,迄今並無其他修正,若干條文已不符實際,同時,總統於98年元旦致詞,宣示考試院成立國家文官學院,提升文官訓練效能,並整合人才培訓資源,考試院於是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並因應國家未來政務推展的需要,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 本次通盤檢討修正上開二法,除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刪除現行條文內部單位、分工職掌及幕僚長以下職務的職稱等,並明定各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外,其餘修正重點包括: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部分:(一) 將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的各處業務,檢討修正彙整於1條,明定保訓會職掌。(二)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已無再復審程序,於是將復審及再申訴案件,修正合稱保障事件。(三)明定保訓會所屬機關名稱為國家文官學院。 二、「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部分:(一)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文官學院」。(二)增列高階公務人員培訓、公務人員生涯發展、終身學習、培訓技術與方法之研發及數位學習等相關事項,以提升國家文官學院組織功能。(三)明定院長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增置副首長一人,並提高其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四)增列國家文官學院得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合作,開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並依法發給學程學分證明或授予學位。(五)明定國家文官學院得設區域培訓中心。 本案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