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0/05/25 類別:考試法規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 條條文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