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修正羈押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0/05/31
類別:考試法規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被告入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格或身心狀況,分類
雜居。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不得雜居一處。
被告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雜居者,得收容於病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