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修正大學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第 35 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 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 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 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