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條文

增訂並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44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第 14-1 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第 15 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 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