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動態】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

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0298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2 條條文
第 12 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
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
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0298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2 條條文
第 12 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
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
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