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條文

更新日期:2014/01/07
類別:考試法規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