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修正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35001204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普通航空業應專業經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得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國內
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或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
。
二、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航空相關產業。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航空相關產業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與其業務有關之普
通航空業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