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4/02/10
類別:考試法規

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77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9-1 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