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4/02/10
類別:考試法規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