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託業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5/03/31
類別:考試法規

修正信託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