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託業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5/03/31 類別:考試法規 修正信託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